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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5號

教師升等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明鴻張瓊文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8年度判字第65號

上訴人
國立中正大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藍瀛芳 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被上訴人係上訴人所屬文學院外文系副教授,於民國91年底以其著作向上訴人申請升等為教授,前經上訴人所屬文學院外文系於92年1月15日91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特別委員會(下稱系教評會)會議,依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規定,初審通過。上訴人乃送請校外4位專家評審,其中3位推薦,1位不推薦。惟於復審程序經上訴人所屬文學院92年4月29日91學年度第9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院教評會)審議,否准被上訴人升等之申請。上訴人乃以92年5月8日92年中正文字第22號函通知被上訴人不予通過。被上訴人不服,提起申覆,經上訴人92年11月18日第22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審議,申覆不成立,上訴人乃以92年12月25日中正人字第0920013069號函通知被上訴人該申覆未成立。上訴人又於92年12月29日以第226次校教評會審議修正前次申覆未予成立理由,而以93年1月8日中正人字第0930000252號函通知被上訴人申覆未成立。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部93年6月3日台訴字第0930068543A號訴願決定略以:「該校文學院院教評會不通過本件升等案及校教評會決議申覆不成立理由,就訴願人研究部分評比,未見參考外審評分意見,而僅採用1、2位外審委員之負面意見,否決訴願人升等案;復未見參考訴願人之教學、服務及年資等成績予以斟酌,且未給予其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而逕以多數決作成不通過升等之決定,核與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之意旨有違,其審議自難以確保學術審查應有之客觀可信、公平正確可言。」為由,將原處分撤銷,著由上訴人另為適法之處分。嗣歷經上訴人所屬文學院93年9月14日93學年度第1次院教評會審議,93年9月21日93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會議、93年10月19日93學年度第4次院教評會會議、93年11月2日93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審議及93年11月9日93學年度第6次院教評會決議,略以「一、王副教授之代表作二篇並無關聯性,不符合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二、王副教授之代表作『From Maoism to(post) Modernism:Shakespeare in Communist China』迄未出版,該作品不應列入送審作品。三、王副教授之參考作全為中文寫作,依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不應列入送審作品。四、扣除上列送審作品,王副教授送審作品僅餘一件,學術成績不足。」仍否准其升等之申請,被上訴人復向該校教評會提出申覆,經上訴人於94年5月16日以第238次校教評會審議,決議申覆不成立,上訴人即以94年6月21日中正人字第0940006432號函通知被上訴人申覆不成立。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意旨略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所規定「送審之專門著作」,應以所授語言撰寫,係指「送審代表著作」之原意,參考著作包含「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一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此係被上訴人首次申請時,將技術報告和評論等一併作為參考資料送審之原因。又被上訴人送審代表著作以外文撰寫,完全符合教育部之辦法,而參考資料以中文寫作則更無不合,此由以往外文學門同仁升等慣例可證,況被上訴人申請升等之初審外文評審,從未質疑參考著作之語文,且此次專業外審委員亦未要求參考著作須以外文寫作,並認為被上訴人代表作極佳,而參考著作亦具質量。另回歸升等學術審查之本質,被上訴人著作曾為外文同業評審所肯定,亦經國際學者專家所讚賞,上訴人執意以非外文專業的身分,拒絕對被上訴人優異教學服務成績依程序給予公允的評分,復未經評分而僅以投票決定,逕認被上訴人成績「未達標準」而否准升等。被上訴人首篇代表著作為「Dungeons of Pride and Bowerof Bliss」已於西元2000年底出版,被上訴人曾於89、90年度及91年度底分別提出升等申請,且3年都通過系教評會初審並向文學院推薦升等,三次初審都以代表作「Dungeonsof Pride and Bower of Bliss」通過著作審查,已符合一篇代表作的規定,從無數量不足之問題。至被上訴人91年度申請升等之代表作,增列第二篇代表著作「From Maoism to(post) Modernism」,乃因該著作於92年1月15日通過「Shakespeare in the worlds of Communism and Socialism」之編輯審查並接受發表,亦證明4位外審委員均肯定該2篇作品的成績。次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理由書意旨以觀,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係由非專業人員所組成,院教評會不但涉入實質審查,且擷取一小部分負面評語而全面否定被上訴人學術成績。又91年度第9次院教評會最初審查被上訴人升等案,8位委員中有5位贊成被上訴人升等,顯見當時出席的多數委員,認為被上訴人著作優點多於缺點並同意被上訴人升等。復參考4份外審意見表首頁勾選部分,可知4位外審委員均同意被上訴人之代表作和參考著作達到標準,並都同意被上訴人著作極富創意,無抄襲之嫌,故有3位評審分別極力推薦及樂於推薦被上訴人升等,另1位亦承認上訴人之英文代表作都各具優點。上訴人校教評會只須將上訴人第二篇英文著作移入參考著作即可,並不改變被上訴人整體著作「質量均佳」的事實。為此請判決將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均撤銷,及上訴人應依被上訴人91年底之申請案,作成准予被上訴人升等之行政處分等語。

三、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之首篇代表作迄未出版,不僅不符審定辦法中關於升等著作之要件,亦非院教評會93年間被上訴人申請升等時所得以審酌,自不得納入其學術研究成果之列,其送審之專門著作數量上明顯不足,已達到動搖外審意見可信度之地步,上訴人乃據以否決其申請升等案。而院教評會已依教育部訴願決定意旨,詳予斟酌外審委員之審查意見,並於升等處分通知書中敘明被上訴人未達標準之理由,實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尊重學術專業之意旨。另為加強院內升等審查程序之公平、具體及客觀,使外審委員之意見能明確表現於院教評會之審議結論,於91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決議:「㈠若二位(含)以上不推薦,即不應送校教評會審查;㈡若一位不推薦,則應針對四份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再決定是否送校教評會審查。」專業外審意見僅提供作為院教評會審議之基礎,院教評會仍有經過討論自行作成決議之專業空間,而非逕行統計外審意見之推薦比例。被上訴人之升等申請案,雖外審委員之推薦票數多於不推薦,惟院教評會依上開標準綜合審酌外審意見後,認定被上訴人尚未具備升等正教授之水準,乃據以否准其升等之申請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其理由略以:㈠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有關教師之升等,由各該學校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大學法第18條、第20條及專科學校法第8條、第24條定有明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就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有所規定,同法第14條並授權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該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教師資格之審查,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送教育部提交學術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查合格者,始發給教師證書。是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之評審,係屬法律授權範圍內為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為各該大學、院、校所為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等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此觀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理由即明。準此,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係採三級制,有關所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之結果,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應尊重外審判斷。申言之,為貫徹專業評量原則,各級教評會必須尊重專業審查之判斷,否則縱有專業審查,亦徒具形式。是校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即應尊重所選任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之結果判斷,上訴人抗辯專業外審意見僅提供作為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基礎,上訴人得自行作成決議云云,即與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違,自不足採。㈡本件上訴人94年6月21日中正人字第0940006432號函復被上訴人否准升等意旨略以:「…王副教授指定為代表著作,另外10篇列為參考著作(編號3-12)。王副教授之代表作之一『From Maoism to(post) Modernism:Shakespeare in Communist China』(編號1)經迄今尚未出版,因此不符合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不應列入升等著作。…二、排除此篇,王副教授之代表作只有1篇『Dungeons ofPride and Bower of Bliss:Spenser's Allegorical Landscape in The Faerie Queene』(編號2)。該論文係以英文撰寫,為期刊論文。其餘10篇屬參考著作之論文全為中文寫作。依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育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王副教授任教於外文系,所授語文為英文,其著作應以英文撰寫為主。既使接受此10篇以中文撰寫之參考著作(編號3—12),其中大多數因其他理由依然無法採計。…四、綜合言之,王副教授之教學、服務與輔導之成績,已在外文系系教評會討論時,充分考慮。文學院院教評會充分尊重系教評會初審對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之評定,因而依程序進行著作外審。外審為著作審查,主要考量在於升等人之學術研究表現。依文學院之升等辦法,即使教學、服務與輔導之成績達到標準,如研究成績未達標準仍然不推薦升等。因此,依王副教授提供之升等資料,如將以中文撰寫的2篇參考著作勉強計入送審著作中,王副教授之審查資料僅3篇可以採計:編號2(代表作,英文撰寫之期刊論文)、編號3(中文撰寫)以及編號8(中文撰寫之會議論文),學術成績明顯不足。外審意見有稱『質量均佳』者,應是為其欺矇,故本會決議王副教授申覆未予成立。」云云,否准被上訴人之申請。惟按首揭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係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申請升等之送審專門著作之要件,該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並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外,亦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5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1款以學位論文送審者除外)又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著作應繳送1式3份。以2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觀諸該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未限制送審之專門著作之篇數或數量,僅委由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就送審之專門著作為審查是否具備升等之專業能力,並未以送審專門著作之篇數或數量,決定送審人是否具備升等之專業能力。復依行為時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亦未依大學自治原則訂定送審之專門著作之篇數或數量,足認被被上訴人並無訂立更嚴格之送審專門著作的要件,故有關送審專門著作之要件,仍應以首揭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之規定,為判斷標準,從而,上訴人不得以送審之專門著作數量不足為由,推翻校外專業審查之判斷。本件上訴人原處分以「..依王副教授提供之升等資料,如將以中文撰寫的2篇參考著作勉強計入送審著作中,王副教授之審查資料僅3篇可以採計:編號2(代表作,英文撰寫之期刊論文)、編號3(中文撰寫)以及編號8(中文撰寫之會議論文),學術成績明顯不足…」等語,即以著作數量否定上訴人升等申請,顯有未合。㈢本件被上訴人之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專家學者審查,依上訴人文學院4份教師升等著作審查意見表,足認4位校外專家學者,已具體審查被上訴人送請之專門著作及參考著作之內容、品質、數量並綜合判斷之,始分別作成「極力推薦」、「樂予推薦」、「樂予推薦」及「不推薦」等推薦意見,綜合學者專家意見多數認為「推薦」。然上訴人94年6月21日中正人字第0940006432號函即以被上訴人之審查資料僅3篇,其學術成績不足,否准被上訴人申請,核與上述4位校外專家審查人認為被上訴人之著作「文筆清晰、明暢又帶有英國淑女的特殊風華」、「若不論代表作的篇幅,以學術論文來論,也可稱為是一個中肯、具有創見的作品」、「5年內參考著作中,部分為中文,質量均佳」、「加上引證豐富、具體、文字流暢而具有說服力,可說是一篇成功的論述。第2篇是探討英國莎劇中的《哈姆雷特》由於引證資料豐富、且依照時間先後來論述,所以條理井然,且頗有新意」之認定顯不相侔。而上訴人並未就實質內容否定被上訴人專業學術能力,實不具備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是上訴人94年6月21日中正人字第0940006432號函,尚不足以動搖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從而,上訴人僅以被上訴人之審查資料僅3篇可採計,送審之專門著作數量不足,遂認被上訴人之學術成績不足,逕行否定外審意見之「質量均佳」,於法顯有違誤。㈣本件被上訴人於91年底申請升等為教授,送請校外專家學者審查之專門著作「FromMaoism to (post) Modernism:Shakespeare in CommunistChina」,原將收錄於「Shakespeare in the worlds ofCommunism and Socialism」英文書籍中,該英文書籍原將由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因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以該英文書籍篇幅過長為由而未出版,改由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出版(預定於95年6月出版),並經該書籍之總編輯Joseph Price出具說明書表示被上訴人之該著作已為該書編輯接受。固可認被上訴人該篇專門已為該英文書籍接受將出版,然核該書籍之總編輯Joseph Price出具之說明書內容記載,僅表明該英文書籍將收錄該篇專門著作,因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以該英文書籍篇幅過長而未出版,故改由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出版,是該說明書尚無法「證明」該英文書籍將「定期發表」,而該英文書籍「Shakespeare in the worlds of Communismand Socialism」遲至2006年始出版,此亦有該英文書籍附卷可稽,是該篇專門著作,遲至2006年始以「Shakespearein the worlds of Communism and Socialism」英文書籍出版並公開發行,距離被上訴人91年度申請升等5年之久,核與首揭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送專門著作應符合任教科目,且係送審前5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為限規定不符。則被上訴人之該專門著作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此部分上訴人之認定,尚非無據。惟依前揭說明,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及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均未規定送審之專門著作之篇數或數量,則縱排除本件被上訴人之專門著作部分,被上訴人送審之專門著作「Dungeons of Pride and Bower ofBliss」部分,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之規定。再者,本件外審之專業審查,既已就被上訴人提出送審之著作是否具備專業學術能力,作成專業判斷,則上訴人各級教評會除能提出「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即應尊重所選任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之結果判斷。㈤綜上所述,本件91年底被上訴人以著作送審升等教授,被上訴人之著作送外審結果,其中1位專家審查意見為「極力推薦」,2位專家審查意見為「樂予推薦」,1位專家審查意見為「不推薦」,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之審查資料僅3篇可以採計,學術成績明顯不足為由,否准被上訴人申覆之申請,核與首開法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尚不相符,原處分於法即有未合;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仍予維持,同有可議,被上訴人執以指摘並起訴請求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逕依被上訴人之申請,作成准予被上訴人91年升等教授之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部分,因有關教師之升等與否,應經上訴人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覆審、決審等程序,涉及上訴人裁量決定權,應由上訴人自行作成決定,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規定,判命上訴人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被上訴人作成決定。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升等教授,本院尚無從逕予准許,此部分被上訴人所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院查:(一)按「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8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二、曾任副教授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第18條所明定。次按「...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可資參照。是以,教師升等資格之評審,僅能審究被審定人之專業知識及學術成就,各級教評會只能對前述二項範圍予以審定,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二)本件被上訴人係上訴人所屬文學院外文系副教授,於91年底以其著作向上訴人申請升等為教授,初審通過。上訴人乃送請校外4位專家評審,其中3位推薦,1位不推薦。嗣經教評會決議,略以「一、王副教授之代表作2篇並無關聯性,不符合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二、王副教授之代表作『FromMaoism to(post) Modernism:Shakespeare in CommunistChina』迄未出版,該作品不應列入送審作品。三、王副教授之參考作全為中文寫作,依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不應列入送審作品。四、扣除上列送審作品,王副教授送審作品僅餘1件,學術成績不足。」等語,仍否准其升等之申請。惟本件被上訴人之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專家學者審查結果,其中一位專家推薦意見為「極力推薦」,其審查意見略以「乙○○教授在學術和行政服務貢獻良多、卓著,有目共賭。就其著作之理論及其學術價值,可說不僅享譽全台、兩岸、甚至全球(CambridgeUP出版其專文,可為卓證。...,至於研究方法、參考資料、組織都符應一般學界的要求。難能可貴的是王副教授中英文的文筆清晰、明暢又帶有英國淑女的特殊風華。本人極力推薦乙○○…」。二位專家推薦意見為「樂予推薦」,其中一位專家之審查意見略以「申請人的著作相當多,題目也相當廣泛。…申請人著作列入非學術刊物和多年前的學術活動…都不妥當。至於申請人的代表作…若不論代表作的篇幅,以學術論文來論,也可稱為是一個中肯、具有創見的作品。綜合以上意見,本人推薦申請人升等為教授。」,另一位專家之審查意見略以「代表作㈠討論《仙后》前二章寓言寫景,為英文著作。一、用「寓言」中文提要中語譯alleorical,不如用『比喻』或『喻意』。二、作者引用二十世紀名家詮釋,詳細分析前二章中主角經歷艱辛,終於獲致該章所述之美德,甚具學術價值,所運用之參考資料甚齊全。」,另一位專家推薦意見為「不推薦」,其審查意見略以「一、代表作:代表作有2篇。第1篇是有關英國詩人史賓賽Spenser的《仙后》中景物的暗喻。由於採取對比的分析方法,所以詩中的景物乃被分成顯現在外表的『邪惡成分』...和潛藏於內在的『聖善成分』…前者代表惡魔,後者代表騎士精神,可說頗有見地。加上引證豐富、具體、文字流暢而具有說服力,可說是一篇成功的論述。第2篇是探討英國莎劇中的《哈姆雷特》…由於引證資料豐富且依照時間先後來論述,所以條理井然,且頗有新意。二、參考作:在研究成果上,雖數量尚稱符合水準;但在品質上,則因多屬報告和評述性質,所以有關引證豐富、論述嚴、且有創見的論文仍稍嫌不足。...。」等語,足認4位校外專家學者,已具體審查被上訴人送請之專門著作及參考著作之內容、品質、數量並綜合判斷之,始分別作成「極力推薦」、「樂予推薦」、「樂予推薦」及「不推薦」等推薦意見,綜合學者專家意見多數認為「推薦」等情,為原審經調查證據所認定之事實。查上開評審意見,係審查人員本於其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揆諸上開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而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原審以上訴人僅以被上訴人之審查資料僅3篇可採計,送審之專門著作數量不足,遂認被上訴人之學術成績不足,逕行否定外審意見之「質量均佳」,顯有違誤為由,而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於法自無不合。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云云,殊無足採。(三)另行為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及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並未規定送審之專門著作之篇數或數量,是原審認定,縱排除本件被上訴人之專門著作「From Maoism to(post) Modernism:Shakespeare in Communist China」部分,被上訴人送審之專門著作「Dungeons of Pride and Bower of Bliss」部分,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之規定,自屬無誤。再者,本件外審之專業審查,既已就被上訴人提出送審之著作是否具備專業學術能力,作成專業判斷,則上訴人各級教評會除能提出「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即應尊重所選任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之結果判斷。上訴人主張原審法院誤認上開審定辦法係送審專門著作之唯一判準,認為大學不得援引前開審定辦法以外之事項為審查依據,顯已違反大學自治精神、審定辦法之立法意旨,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誤云云,亦不足採。(四)綜上所述,經核原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不合;並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據取捨等,均已詳為論斷,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或不備理由、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對於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要難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5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教師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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