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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41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高啟燦鄭忠仁曹瑞卿黃合文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41號

上訴人
龍璟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蘇綉花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
北市○○○路○段1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略以:(一)原審未具體針對安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利立國際有限公司、通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系爭三家公司)是否為虛設行號公司做具體審查,原審僅單憑主觀認定因為虛設行號有『互開發票、以虛抵虛』之特色,而系爭三家公司似有此情,故其必為虛設公司,逕行認定上訴人與該三家公司為交易即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之該當而課處罰鍰,就此部分已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法。(二)本案上訴人已以書面承認上述違章事實及補繳稅款,故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應處2倍之罰鍰方適法,原審就該部分判決之認事用法,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三)原審關於本案課處罰鍰之舉證責任分配上忽視財政部95年5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35500號函釋既有之規定,已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且未置理上訴人所提出確有與系爭三家公司交易往來之事實,亦未調查系爭三家公司是否有申報進、銷項資料並按其應納稅額繳納稅款之事實,逕對上訴人課予處罰,其認事用法亦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四)原審除未說明其如何認定上訴人毛利率低於當年度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之事實根據,而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法外,亦漏未審酌上訴人年度結算申報毛利率或淨利率經剔除該進項金額後,毛利率或淨利率是否超過同業利潤標準,是否可足認有進貨事實而得以減輕課處罰鍰之倍數,原審就此部分之認事用法顯然未依法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列成本費用查處原則』、『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就此部分自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等語,為其理由。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不採之陳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是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4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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