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5 分鐘讀完全文 15,3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19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劉鑫楨鄭忠仁吳慧娟曹瑞卿林金本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9年度判字第919號

上訴人
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經濟部
代表人
丙○○
參加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前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23日以「油循環模溫控制結構改良」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9222250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781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所提舉發證據包括:證據一為92年9月21日公告之第90222344號「模溫控制機」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一);證據二為90年5月28日公告之第89203241號「模溫控制機」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二);證據三為90年8月21日公告之第88200928號「以水為熱媒的模溫控制機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三)。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6年10月31日以(96)智專三(三)05053字第096206093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上訴人以97年5月19日經訴字第09706107060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原審判決駁回其訴後,遂向本院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於94年11月18日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經審查委員比對引用四項先前技術文獻資料,結果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其中引用二項文獻資料與引證一及二不謀而合,可知系爭專利與引證一係屬完全不同之創作,難以認定(起訴狀及原判決誤植為否定)系爭專利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二)、系爭專利經原處分機關具有專業知識背景之委員詳盡審查後認定引證一、二及三之組合尚難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乃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依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蕭弘清教授就系爭專利與引證

一、二及三主要之組合特徵逐一比對分析,在以相同要件區隔前提下,就申請專利範圍所述技術手段及方法,作用及結果進行比對分析,結論為系爭專利與引證一、二及三之整體設計方式、技術運用造成之功效皆實質不相同。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為撤銷原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顯有未洽等語,爰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

三、被上訴人答辯略以:

(一)、被上訴人之訴願決定對原處分機關審認單獨由引證一、二及三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結論,並無疑義。而原處分機關依上訴人之申請,於95年6月16日完成之系爭專利技術報告,其中引用二項文獻資料即係引證一及二,結果雖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亦與被上訴人之訴願決定係認組合引證一、二及三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者並無矛盾之處。

(二)、惟系爭專利之油箱裝有熱媒油,其中以管路連接至模具形成迴路,以使熱媒油流通其中,藉由控制器連接,可以設定溫度,產生熱源將管路內之熱媒油加溫,使模具達到設定溫度,當過熱時由繞經冷卻器之冷卻水強制冷卻降溫,達到模具溫度精準控制,使模具產出之產品良率提高之結構特徵已揭露於引證二及引證三中(差別僅在於引證三是以水作為熱媒介質,而系爭專利是以油作為熱媒介質)。另系爭專利於更換模具時,以空壓管提供壓縮空氣而可將模具內及油箱管路中之熱媒油推擠流回油箱之裝置及功效亦已揭露於引證一中(其係利用壓差原理以空氣壓力將管路中之冷卻水排出,使模具管路自動排氣而達到模具吹乾效果者)。

(三)、綜上所述,組合引證一、二及三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原處分機關審認該等證據之組合尚難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自有未洽。是被上訴人所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並無違誤等語,爰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四、參加人答辯略以:

(一)、證人蕭弘清證稱從引證一第4圖來看,冷卻水以及熱媒透過閥的控制會有混合的情形。但實際情形是只有下模具有排水的情形,且氣體會跑掉,並沒有熱媒混合的情形,裏面僅有氣體及水。

(二)、關於引證一工作流體為水,就管路之設計及其系統安全性的考量,運轉應該沒有問題,且其產品在外面市面上有在使用,使用上應該是沒有問題。

五、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略以:

(一)、專利舉發公眾審查制度係為防範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之疏漏,乃藉由公眾審查程序撤銷違法核准之專利,本件既經參加人提起舉發,被上訴人自應依舉發理由重行審查,相較於申請程序為機關審查,舉發制度是一種公眾審查制度,均為專利審查制度之一環,被上訴人自得因應不同之考量,而於公眾審查程序中採取與機關審查程序不同之見解,合先敘明。況查,於94年11月18日所申請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引用引證一及二,而得到無法發現足以否定系爭專利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之結論,而被上訴人之訴願決定係引用引證一至三之組合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兩者認定事實之基礎有所不同,且依專利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新型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第93條原非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由,故本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內容之認定,並不影響被上訴人審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規定之認定。

(二)、比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組成構件與上開舉發證據,原處分機關審認單獨由引證一、二及三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結論,並無不合,且為兩造及參加人所不爭執。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與同為以熱媒油加熱模具之引證二,兩案使用相同構件有:模具、油箱(熱媒油均裝於油箱中)、管路(排油路)、加熱器、熱媒循環泵(齒輪泵)、控制器(溫控系統)、溫度設定器(溫控開關),其兩者間之差異在於系爭專利電磁閥、空壓管、冷卻水管、手動閥、單向閥、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溫度表未見於引證二。惟引證一及三之電磁閥、冷卻水管(冷卻系統)、開關閥(釋壓閥)、逆止閥(單向閥)分別與上揭系爭專利電磁閥、冷卻水管、手動閥、單向閥等構件相同,引證一之空壓管、警報器、引證三之溫度檢測器亦分別與系爭專利之空壓管、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溫度表等構件相同。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示之構成要件已完全揭露於引證一、二及三之組合。

(四)、系爭專利工作流體先經熱媒循環泵(5)→手動閥(11)→模具(3)→手動閥(11),此與引證一工作流體經馬達(22)→開關閥(16)→模具(17)→開關閥(16)相似;又系爭專利空壓管(2)迴路構成要件之空間位置與引證一安排完全相同,即兩案空氣壓縮迴路均為手動閥(11、24)→電磁閥(7、15)→單向閥(10、25)→模具(3、17),故兩者利用一些相同構件達到相同控制工作流體迴路、淨空流道之目的和功效,其稍有不同之處係於兩者加熱器(4、19)、電磁閥(7、20)、控制器(12、4)…設置的位置,以及兩者冷卻的方式,然因加熱器(4、19)、電磁閥(7、20)、控制器(12、4)…設置的位置不同,並不會產生功效上的差異,換言之,加熱器(4、19)、電磁閥(7、20)、控制器(12、4)…位置改變對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可輕易完成,且此種改變對整個迴路工作流體的加溫並無任何效果的差別。再者,系爭專利係以冷卻水將分流出管路作熱交換,降低高溫之油,而引證一將高溫水引流出,再混入低溫之水,惟系爭專利水冷之外部熱交換方式,降低工作流體溫度之技術手段,亦已見於引證三,在引證三第1圖冷卻器(14)便是用冷卻盤管(22)作熱交換,降低熱媒系統(1)之溫度。另系爭專利與引證二使用相同之工作流體(油),系爭專利雖與引證一使用不同的流體,惟其利用一些相同構件達到相同控制工作流體迴路、淨空流道之目的和功效,是不同工作流體之選用,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至於引證二雖無系爭專利之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溫度表等構件,惟為檢測溫度,及於溫度異常時發出警示,系爭專利所設置之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溫度表,為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且分別見於引證一(警報器9)、引證三(溫度檢測器15)。從而,引證一、二及三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功效。

(五)、就進步性之審查而言,系爭專利與引證一、二及三組合係屬模具領域之相同技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內容係將引證一、二及三等先前技術加以改變或組合,為顯而易知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與引證一、二及三之功效均係控制模具溫度,達到維持在最佳模具工作溫度,是以系爭專利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一、二及三等先前技術組合比較,難謂有功效之增進。

(六)、原處分機關舉發審定書就舉發證據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僅泛稱系爭專利以熱媒油加熱模具溫度,壓縮空氣將油箱管路上之熱媒油推擠回油箱等構造及所配合之管路及閥的設置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等語,而未能斟酌上開技術特徵之比對,實有未妥。而證人林水泉係原處分機關舉發審定之審查委員,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所為超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證述,例如有關使用熱媒油比較穩定,沒有氣爆的危險,用水比較容易產生氣爆等語,係超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及引證一、二及三間比對無涉,且渠其餘之證述,未跳脫舉發審定書之範圍,不能採為對上訴人有利之證據。

(七)、證人蕭弘清前所為專利鑑定報告結論第1點漏未斟酌引證一有與系爭專利相似之構件及技術特徵,而第2點並未詳細考量系爭專利空壓管迴路構成要件之空間位置與引證一安排完全相同,即兩案空氣壓縮迴路均為手動閥(系爭專利11、引證一24,下同)→電磁閥(7、15)→單向閥(10、25)→模具(3、17),故兩者利用一些相同構件達到相同控制工作流體迴路、淨空流道之目的和功效,且因加熱器(4、19)、電磁閥(7、20)、控制器(12、4)…設置的位置不同,並不會產生功效上的差異,即加熱器(4、19)、電磁閥(7、20)、控制器(12、4)…位置改變對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可輕易完成,且此種改變對整個迴路工作流體的加溫並無任何效果的差別。此外,本件系爭專利相較於先前技術之引證一、二及三組合,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是以證人蕭弘清之專利鑑定報告及於原審準備程序到庭就其所為鑑定為說明,亦不能作為有利上訴人事實認定之證據。

(八)、從而,引證一、二及三組合可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故原處分機關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未能斟酌技術特徵之比對,而有未妥。被上訴人於訴願程序中予以糾正,而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訴願決定後6個月內重為審查,另為適法之處分,應屬有據。上訴人訴請撤銷,為無理由,乃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六、上訴意旨略以:

(一)、原判決理由已認定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引證一、二及三為不同之技術特徵及範圍、設計邏輯及達成功效均有不同,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惟嗣理由又謂組合引證一、二及三可證系爭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其理由顯有矛盾。

(二)、原判決將系爭專利及引證一、二及三之構件分別列表後相互比較,而認不具進步性,非就引證一、二及三之整體結構與系爭專利比較,而隨意拼湊部分相同構件之比較,有違反專利審查基準3.6審查注意事項(1)及不適用專利法第93條及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

(三)、原判決理由既謂引證一、二及三無法據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系爭專利之結構特徵與引證一、二及三之結構特徵並不相同,且功效亦異,現又謂結構特徵之差異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技術特徵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其理由顯有矛盾,故原判決適用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而認不具進步性,顯有違誤。

(四)、林水泉委員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證稱「例如有關使用熱媒油比較穩定,沒有氣爆的危險,用水比較容易產生氣爆」等語,係用以解釋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的差異性,就系爭專利之溫度適控性說明,以油為介質,能在100℃以上執行預熱作業(較無水蒸氣之氣爆的危險性),引證三以水為介質,係以180℃運作,需要設置壓力表、各類釋壓閥以及高壓泵浦等,以得到高壓蒸氣,故結論為使用熱媒油比較穩定,針對此進步性之說明,難謂引證一及三較系爭專利具進步性。而針對系爭專利空壓管(9)固設於單向閥(10)後端,供壓縮空氣流動的管路(2),以便換模具(3)時,將油箱(1)管路(2)上的熱媒油推擠流回油箱(1)中,具有更換模具時可清除熱媒油之功效,與增加模具的使用壽命及次數有關;另系爭專利以冷卻水將分流出之管路作熱交換,降低高溫的油與引證一將高溫水引流出,再混入低溫之水不同,與引證二控制加熱器或冷卻器運轉,俾便對流經的熱媒油加熱或冷卻不同,難謂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就設計邏輯、管路配置、循環系統及操作方式,如業者所言,其研究開發管路長短、構件搭配的合適,實乃經過無數的時間及測試,除產業上獲得認可及考驗,亦依法提出專利申請,實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故引證一、二及三之組合尚難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五)、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乃為對構造、裝置之創新而達到效果之最佳化,其進步性實已昭然若揭,確非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易於思及,且在功效上有大幅的增進,並無專利法第94條第4項所規定之情事,系爭專利之各部組成、結構乃形成具有新功效及具有功效增進,且顯非可由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的新型,因此,系爭專利實已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爰求為判決廢棄原判決,廢棄部分訴願決定撤銷或發回原審更為審理。

七、本院查:

(一)、按「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及「(第1項)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第4項)新型雖無第1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分別為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項、第4項所明定。次按專利審查基準3.6審查注意事項(1)規定:「進步性之審查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不得僅針對發明說明或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之技術特徵部分或某一技術特徵。」

(二)、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為:「一種油循環模溫控制結構改良,係使用於一溫度控制的裝置上,尤其適用於模具(3)的溫度控制,包括:模具是一加工成型裝置,含設油箱(1)之管路(2)連接,以便控制模具溫度;其特徵在於:油箱裝有熱媒油,其中以管路連接至模具形成迴路,以便熱媒油流通其中;加熱器(4)可以產生熱源,固設於油箱一側之管路上;熱媒循環泵(5)固設於油箱之管路另一端,可以抽動管路上之熱媒油流動於管路上;冷卻器(6)是一冷卻裝置,固設於加熱器與熱媒循環泵後端之連接油箱管路上,以便冷卻時將油箱管路上之熱媒油降溫;電磁閥(7)是一管路控制閥件,固設於管路及空壓管(9)中;冷卻水管(8)是冷卻水進出的管路,其中冷卻水管與冷卻器連接,以利用冷卻水流經冷卻器作熱交換,將管路內之熱媒油降溫;空壓管是供壓縮空氣流動的管路,以便換模具時,將油箱管路上之熱媒油推擠流回油箱中,固設於單向閥(10)後端;單向閥可管控油箱之管路的熱媒油作單向流動,固設於冷卻器之連接管路與熱媒循環泵連接管路兩者連接點的後端,另在空壓管之電磁閥後端亦設置一單向閥以管控壓縮空氣單向流動;手動閥(11)是方便維修保養而設之閥體,固設於管路、冷卻水管、空壓管中;控制器(12)是控制整個油循環模溫控制機的作動,固設於油循環模溫控制機台上,具有溫度異常偏差警告燈(13)及溫度設定器(14)與溫度表(15)之設置,以發揮本創作之特性,該溫度異常偏差警告燈於加熱溫度異常時會亮燈顯示,該溫度設定器則供設定管路溫度,溫度表則是顯示管路溫度之用;藉由上述構件之組成並與控制器連接,可以設定溫度,產生熱源將管路內之熱媒油加溫,使模具達到設定溫度,當過熱時由繞經冷卻器之冷卻水強制冷卻降溫,達到模具溫度精準控制,使模具產出之產品良率提高之目的。」引證一之申請專利範圍為:「1.一種模溫控制機,其係由一電路控制箱(2)、機身(8)、一操作面板(3)、開關(5)、一加熱器(19)、一溫控器(4)、一逆止閥(14、25)、一電磁閥(15、20)、警報器(9)、一馬達(22)及數管路(10)所組合而成,…且該電路控制箱表面設有操作面板與溫控器,可選擇開關的啟閉和設定警報溫度,而該電路控制箱內設有一開關與警報器…。2.…該機身內設有一加熱器、逆止閥、電磁閥及馬達管路相互連結…,而該機身後面分別設有冷卻水出口閥(21)、冷卻水入口閥(13)、排水口閥(23)、壓縮空氣入口閥(24)及開關閥(16、18),可供模具(17)、空壓機(11)及冷卻水塔(12)銜接者。3.…該壓縮空氣入口閥經電磁閥連接於逆止閥並分別相通於馬達與加熱器及開關閥,而該開關閥一端可接至模具再藉由模具接回機身上之開關閥,其開關閥分別連接設有電磁閥與逆止閥,且電磁閥接至冷卻水出口閥,而逆止閥串通於加熱器與馬達並連接排水口閥、冷卻水入口閥,進達強制冷卻及降低溫度之功能性者。…」引證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1.一種模溫控制機,其可將熱媒油送至一模具(30)內控制該模具溫度,上述模溫控制包含一儲存熱媒油之膨脹油箱(5),以及可將熱媒油泵送至一排油管(6)送至模具內之一齒輪泵(4),流經模具之熱媒油經一回流管送回齒輪泵,以形成一供油回路,位於排油管及回油管(7)間設有一控制熱媒油溫度之溫控系統(8);其特徵在於:該齒輪泵係在一基座(41)上形成一直立之油室(413),此油室之液面高度與膨脹油箱相同,於基座頂蓋設一封蓋(44),上述封蓋頂端架設一可將熱媒油送往排油管之馬達(46),而齒輪(43)之一直立主動軸(431)穿出封蓋並與馬達之一軸心(461)連接,於封蓋至油室間形成一氣室(410);藉齒輪泵之直立設置以及油室頂端之氣室與熱媒油液面控制,可避免油室內之熱媒油由主動軸周圍滲出。2.…該溫控系統包含一組裝在排油管上之加熱器(81)、一組裝在回油管上之冷卻器(82),以及一用以控制加熱器、冷卻器以及齒輪泵之溫控開關(83)。」其創作說明記載:該齒輪泵呈直立架設,具有一基座,於周壁(412)及底壁(411)間構成一油室,該油室具有一朝上之開口(414),於油室之液面至開口間形成一氣室,又位於底壁上開設有一直立之排油孔(415)及一直立之進油孔(416),於周壁上對應於氣室的部位開設一進氣孔(417)及一通氣孔(418),在周壁頂端並蓋設一封蓋,封蓋上設有一直立之通孔(441),於封蓋上遠離基座之頂端架設一機架(45),在機架上架設一直立之馬達;該膨脹油箱具有一密閉之容室(51),於容室內裝設有熱媒油,在容室底端開設一出油孔(52);出油孔與齒輪泵之進油孔間藉送油管(53)連接,其頂端高於熱媒油液面的位置開設一通氣孔(54),在該通氣孔與齒輪泵之通氣孔間銜接一通氣管(55),於容室上方再裝置一排氣管(56);該排油管用以連接模具與齒輪泵之排油孔;該回油管,組裝在模具與齒輪泵之排氣孔間;該溫控系統包含一組裝在排油管上之加熱器、一組裝在回油管上之冷卻器,以及一用來控制加熱器、冷卻器以及馬達之溫控開關;在使用時,作為溫控媒介之熱媒油乃置放在膨脹油箱之容室內,並可由送油管進入基座之油室內,而維持相同的液面,此時位於油室上方會形成一段氣室;當馬達之軸心被溫控開關控制旋轉時,藉聯軸器(47)之連接可帶動底端主動軸旋轉,進而驅動兩嚙合之齒輪轉動,俾將油室內之熱媒油由吸入管(421)吸入泵機體(42),再由銜接管(422)經排油管進入模具內,由模具流出的熱媒油最後由回油管流向齒輪泵之氣室,溫控中所混合入熱媒油內之氣體可經氣室、通氣管進入膨脹油箱上方,最後由排氣管排出,而液態熱媒油則直接由氣室落入油室,如此源源不斷的將熱媒油吸入泵機體內,再定量由該泵機體送至排油管、模具,最後由模具回送至齒輪泵,即可完成送油及控制模具溫度的動作;該溫控開關可控制加熱器或冷卻器運轉,俾便對流經的熱媒油加熱或者冷卻。引證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一種以水為熱媒的模溫控制機之改良構造,其主要包括有一熱媒系統(1)及一冷卻系統(2)等所組成;其特徵在:熱媒系統主要由循環泵浦(11)、加熱槽(12)、電熱器(13)及冷卻器(14)等串接組成,而在該一熱媒系統之管線適當處得裝置有溫度檢測器(15)、壓力表(16)及壓力開關(17)等;冷卻系統係於一電磁閥(21)後串接一冷卻盤管(22),及在前述電磁閥前端並接一由高壓泵浦(23)、膨脹水箱(24)與上述冷卻器串接之水路所組成,並在該一冷卻系統之管路適當位置設有水位偵測器、釋壓閥(26a、26b)、排氣閥(27)及壓力開關(28)等;…熱媒在加熱槽中被電熱器加溫至180℃後,藉循環泵浦的加壓使該熱媒得循環的流經模具(3)內的水道,再流經冷卻器及循環泵浦而流回加熱槽中,以維持模具能保持在一定的衡溫狀態下工作;…冷卻水可經電磁閥控制而流過冷卻器之冷卻盤管後自由排出;另外,在該冷卻系統之電磁閥前端可藉與其並聯連接之高壓泵浦將冷卻水打入膨脹水箱內,而膨脹水箱內的水可直接流入與其連接之熱媒系統的冷卻器中,藉以補充熱媒的不足者。」

(三)、原判決以附表比較系爭專利與引證一、二及三之組成構件,並詳述系爭專利與引證一、二及三相似之處各在於:系爭專利案與引證一利用壓差原理使管路冷卻水排出而致使模具管路自動排氣而達到模具吹乾效果之結構特徵與系爭專利之空壓管可供壓縮空氣流動,以便在更換模具時可將模具內及油箱管路上之熱媒油推擠流回油箱中之結構特徵近似。系爭專利與引證二均以熱媒油來預熱模具,且在熱媒油油路系統中均裝置有一加熱器來加熱油溫,以及一冷卻器來降低油溫,二者均裝置有一溫控系統來偵測油路中熱媒油之溫度,並進而控制加熱器或冷卻器運轉,以達到油溫控制之目的。系爭專利與引證三均以熱媒介質來預熱模具,且在熱媒介質之循環管路中均設置有一加熱器來加熱熱媒及一冷卻器來降低熱媒溫度;暨系爭專利與引證一、二及三相異之處各在於:系爭專利與引證一之設計邏輯、管路配置、冷熱介質之循環系統及操作方式均屬不同,引證一之主要創作目的著重於模具溫度之冷卻降溫,而系爭專利則在於模具之預熱溫度控制,且二者所採用之熱媒介質並不相同,系爭專利是採用油,而引證一是採用水。引證二並不具有系爭專利之空壓管(9),其固設於單向閥(10)後端,可供壓縮空氣流動,以便在更換模具時,可將模具內及油箱管路上的熱媒油推擠流回油箱中之裝置及功效,二者之整體結構特徵不同,且引證二並不具有在更換模具時可清除熱媒油之功效。引證三亦不具有系爭專利之空壓管(9),其固設於單向閥(10)後端,可供壓縮空氣流動,以便在更換模具時,可將模具內及油箱管上的熱媒油推擠流回油箱中之裝置及功效,且系爭專利所採用之熱煤介質為油,而引證三則為水,由於引證三是採用水作為熱媒介質,且加熱溫度高達180℃,因此在整體系統中必須設置有壓力表、各類釋壓閥以及高壓泵浦,以得到高壓蒸氣,故二者之結構特徵並不相同,且功效亦異。上開情事既為兩造及參加人所不爭執,則原判決認定原處分機關審認單獨由引證一、二及三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結論,並無不合等情,本院核無違誤。

(四)、原判決再詳論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有與引證二同樣採用熱媒油加熱模具,且有相同之組成構件:模具、油箱(熱媒油均裝於油箱中)、管路(排油路)、加熱器、熱媒循環泵(齒輪泵)、控制器(溫控系統)、溫度設定器(溫控開關),引證二雖無系爭專利之電磁閥、空壓管、冷卻水管、手動閥、單向閥、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溫度表,惟引證一及三中之電磁閥、冷卻水管(冷卻系統)、開關閥(釋壓閥)、逆止閥(單向閥)則與系爭專利之電磁閥、冷卻水管、手動閥、單向閥等組成構件相同,引證一之空壓管、警報器及引證三之溫度檢測器亦與系爭專利之空壓管、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溫度表等組成構件相同。由此可見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所示之組成構件已完全揭露於引證一、二及三之組合。且系爭專利工作流體先經熱媒循環泵(5)→手動閥(11)→模具(3)→手動閥(11),此與引證一工作流體經馬達(22)→開關閥(16)→模具(17)→開關閥(16)相似;又系爭專利空壓管(2)迴路構件之空間位置與引證一安排完全相同,即兩案空氣壓縮迴路均為手動閥(11、24)→電磁閥(7、15)→單向閥(10、25)→模具(3、17),故兩者利用一些相同構件達到相同控制工作流體迴路、淨空流道之目的和功效,渠等稍有不同之處係於兩者加熱器(4、19)、電磁閥(7、20)、控制器(12、4)…設置的位置,以及兩者冷卻的方式,然因加熱器(4、19)、電磁閥(7、20)、控制器(12、4)…設置的位置不同,並不會產生功效上的差異,換言之,加熱器(4、19)、電磁閥(7、20)、控制器(12、4)…位置改變對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可輕易完成,且此種改變對整個迴路工作流體的加溫並無任何效果的差別。再者,系爭專利係以冷卻水將分流出管路作熱交換,降低高溫之油,而引證一將高溫水引流出,再混入低溫之水,惟系爭專利水冷之外部熱交換方式,降低工作流體溫度之技術手段,亦已見於引證三,在引證三第1圖冷卻器(14)便是用冷卻盤管(22)作熱交換,降低熱媒系統(1)之溫度。另系爭專利與引證二使用相同之工作流體(油),系爭專利雖與引證一使用不同的流體,惟其利用一些相同構件達到相同控制工作流體迴路、淨空流道之目的和功效,是不同工作流體之選用,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至於引證二雖無系爭專利之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溫度表等構件,惟為檢測溫度,及於溫度異常時發出警示,系爭專利所設置之溫度異常偏差警示燈、溫度表,為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且分別見於引證一(警報器9)、引證三(溫度檢測器15)。從而,引證

一、二及三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功效。是原判決係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的整體為對象來審查其進步性,進而認定系爭專利與引證一、二及三組合係屬模具領域之相同技術,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內容係將引證一、二及三等先前技術加以改變或組合,為顯而易知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與引證一、二及三之功效均係控制模具溫度,達到維持在最佳模具工作溫度,是以系爭專利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引證一、二及三等先前技術組合比較,難謂有功效之增進等情,本院核無不合,且因新型專利之創作與先前技術之差異比較,本得以一份或多份引證文件組合以為判斷,僅其組合,以熟悉該項技術者於申請時(若有主張優先權者,則指有效優先權日)所能輕易完成者為限,是原判決該項認定與上開原判決認定單獨由引證一、二及三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等情,並無上訴人所主張之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情事,亦不違反專利審查基準3.6審查注意事項(1)之規定,且無不適用專利法第93條或適用不當或適用專利法第94條第4項顯有違誤之情事。

(五)、另核上訴狀所載其餘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任加指摘違誤,或係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均非合法之上訴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論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廢棄部分訴願決定撤銷或發回原審更為審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1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