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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574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高啟燦姜素娥楊惠欽黃合文王碧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574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丁○○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上訴人2人雖長期居住國外,惟仍為中華民國之國民,且多數時間為專職學生並無收入,反觀在國內之所得,主要收入來源除股利及利息外,尚包含股票、國內外基金、外匯買賣交易等,上訴人2人之情況既與本院95年度判字第1957號及97年度判字第272號判決類似,卻未能比照辦理,顯不合理。又租稅法未明定具雙重國籍者,須回臺辦理入籍始能保有戶籍,且除戶僅係被動地被戶政機關暫時去除而已,並非證明上訴人2人在臺無住所。戶政機關雖基於管理目的有除戶之權力,惟不能因此即否定上訴人每次回國均居住於戶籍地臺○市○區○○路○○巷40弄2號之事實,故按司法院釋字第198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上訴人具有經常居住之事實存在,自仍應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再者,被上訴人若認為上訴人辦理結算申報係適用法令錯誤,於當年度9月至11月審查補退稅時,應即時告知上訴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以便上訴人得迅速依戶政法之規定辦理恢復戶籍而補稅,惟被上訴人竟怠為告知,致上訴人遭受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稅之重大損失,其行為顯非合理亦非公平。其次,本件之情形與本院95年度判字第1957號判決之情況雷同,惟二者之結果,竟隨著戶政經辦人員之勤惰來決定「有否戶籍」之存在,此作法實有違反平等原則。況認定有無戶籍,本應有同一之標準,惟觀「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及我國稅法,前者即使無戶籍(被除名)之雙重國籍的個人,也可被認定為本國人;然於稅法中,無戶籍(被除名)之雙重國籍的個人,竟被認定為外國人,政府機關如此「選擇性處理」,亦有違公平正義。又中鋼公司要求上訴人補繳股利之事,業經財政部97年8月19日台財訴字第0970031065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在案,該案之訴願決定書觀點與原審法院97年度簡字第249號判決相同,即將該案認為係「非中華民國居住者」而扣稅之作法不恰當,然原判決卻認上訴人2人為「非境內居住者」,其見解顯有歧異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違反公平正義,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57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