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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96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楊惠欽曹瑞卿黃秋鴻王碧芳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896號

再審原告
勵威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乙○○
再審被告
財政部
代表人
李述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9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經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51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5年度判字第1124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再審原告仍不服,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5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99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再審原告猶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10號裁定以再審原告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茲再審原告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9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開說明,其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9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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