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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51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明鴻陳鴻斌林茂權黃秋鴻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519號

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第116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他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予以裁定駁回,遂以抗告不合法而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155號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對該裁定復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該裁定就聲請人無資力之情狀論述甚詳,本院當援引而暫免聲請人訴訟費用云云。經查,聲請人係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2155號裁定聲請再審,然本院上開裁定仍因聲請人對於99年1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他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亦未補正,本院爰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予駁回。是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51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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