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43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43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原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7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對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8年度裁字第47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其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為由,以98年度裁字第1741號裁定(下稱確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以該確定裁定漏未斟酌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8年度裁聲字第75號裁定駁回,及其不服該裁定業已依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異議等,認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