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18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183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代表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之許可,其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對於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自應為相當之敘明,若未為敘明,或所敘明者與原則性無關,則本院自應不許可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一語指及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