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398號

市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鍾耀光胡方新王碧芳黃淑玲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39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政府間市地重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398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此觀上開法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未於理由中論斷,聲請人所提依行政訴訟法第114條第2項規定,行政處分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違反程式規定者,限於同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所規定之情形,是原審判決謂:「相對人對於為撤銷原處分所適用之法令依據未予說明,然相對人於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時,所提出之答辯書,已於理由中載明係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作成原處分,對於上開瑕疵,自已補正。」,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本院裁判對此並未論述,即有脫漏情事,是聲請人依法請求補充裁判等語。經核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已審酌該案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上開意旨僅係主張原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攻擊方法,並非訴訟標的本身,本院前述裁判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判,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39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市地重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