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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22號

都市計畫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高啟燦林樹埔吳慧娟黃合文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122號

聲請人
許光輝(即許壽居、許國祥、許進昇、許寶珠、許

木榮、許文斌、許中立、許火泉、許聖賓、許世宏

、許進豐之被選定當事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48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再審暨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1488號裁定聲請再審,主張:㈠其一再強調依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測量署於民國(下同)47年3月測製、49年12月修測之「臺北市地形圖」,該址確曾設有水圳,而臺北市都市發展局卻於67年謊稱其為既成巷道,並於68年6月26日之公告所指之當時地貌已無該條水圳並為巷道使用乙節,顯然與事實不符,原確定裁定就此可向相對人查閱之重要證物未予斟酌,即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㈡本院97年度裁字第4176號裁定已記載聲請人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顯見審理該事件之審判長同意聲請人為訴訟代理人,嗣本院以上開裁定列許光輝為上訴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為顯然錯誤,乃依職權以本院97年度裁正字第24號裁定予以更正,顯然違法,本院應於本件聲請再審之範圍內調查之等語。

三、經查,原裁定以:㈠聲請人許光輝部分:其對原審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4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該判決確定時起顯已逾5年期間,依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規定,其提起此部分之再審之訴為不合法;對本院96年5月11日96年度判字第82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該再審訴訟標的已經抗告人於前審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並為原審法院及本院所不採。則原審法院以聲請人復以同一訴訟標的對於本院96年度判字第82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81條、第10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此部分再審之訴亦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為由而予裁定駁回,與法亦無不合。㈡至許壽居等11人部分:本件許壽居等11人委任許光輝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提起本件再審起訴狀部分,因渠等委任許光輝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起訴部分非屬合法,且許壽居等11人並未據在上開再審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審法院裁定命渠等補正渠等當事人在起訴狀內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惟許壽居等11人逾期尚未遵限補正上開起訴要件之欠缺,原審法院因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81條、第58條、第49條第2項前段、第10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渠等再審之訴,核屬有據,尚無不合。㈢本件尚無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情形,本件自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必要,併此敘明。則本院對於聲請人提起抗告之主張業已一一加予論駁,並詳敘說明其理由,有如前述。乃聲請人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徒執對前訴訟程序裁判實體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取捨不服之主張,任意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並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聲請再審,而對於原裁定究竟如何有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2項所定再審事由,仍未具體表明,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2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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