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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33號

資訊公開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高啟燦吳慧娟黃合文劉介中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133號

聲請人
楊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間資訊公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5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資訊公開事件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0號判決(下稱前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裁字第188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以98年度裁字第325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猶未甘服對之聲請再審,復經本院以99年度裁字第1560號裁定(下稱再審裁定)駁回,聲請人以再審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謂:原確定裁定及98年度裁字第3258號裁定未為實質審查,確有適用法規不當及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未為調查之違法。再審裁定有消極不適用法規,足以影響判決。聲請人於98年9月9日主張行政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及第247條第2項規定,但相對人未為答辯,原確定裁定裁定聲請人敗訴顯然違法等語,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原確定裁定及98年度裁字第3258號裁定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上開再審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3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資訊公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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