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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432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明鴻林茂權侯東昇劉介中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43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原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7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對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8年度裁字第47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其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為由,以98年度裁字第1741號裁定(下稱確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以該確定裁定漏未斟酌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8年度裁聲字第75號裁定駁回,及其不服該裁定業已依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異議等,認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432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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