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63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鄭淑貞林茂權侯東昇楊惠欽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863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自民國82年10月至85年11月間經營承包「彭凝大樓」興建工程業務,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億1,513萬5,737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前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575萬6,787元,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計1,727萬0,300元(計至百元止)。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變更為補徵營業稅550萬3,483元、罰鍰1,651萬0,400元,並經本院97年度判字第1097號判決確定。嗣因被上訴人自92年1月1日起承接營業稅稽徵業務,乃就本件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營業稅未繳納部分加計行政救濟利息,寄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單照號碼:C015081)予以展延繳款期限,並通知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98年3月12日具文對於系爭稅額繳款書表示異議,經被上訴人以98年3月20日財高國稅鹽營業字第0980001472號函向上訴人說明:上述補徵稅款業經本院97年度判字第1097號判決確定在案等語。上訴人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原審判決駁回,乃對原判決上訴,主張:系爭營業稅案件雖經本院97年度判字第1097號判決,惟上訴人已依法提起再審,嗣經原審法院97年度再字第66號判決,於98年5月25日方告確定。又本件原核定處分前經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85號判決撤銷,原核定處分既經撤銷,持續力終止,被上訴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即98年5月25日再審判決確定前之98年3月發出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單,不僅無效且違法。況本件82至85年之租稅核課,已超出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之5年時效。原判決誤認本院97年度判字第1097號判決,為確定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判決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暨執其主觀意見泛言原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6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