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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69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鄭淑貞林茂權侯東昇楊惠欽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869號

上訴人
華嚴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路2段56號等34戶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86年5月31日竣工,臺南市政府於86年12月22日核發使用執照。經被上訴人以系爭房屋使用執照上所載之相關資料合併設立稅籍(稅籍編號:00000000000),補徵系爭房屋87年度至89年度之房屋稅,並課徵90年度至95年度之房屋稅。嗣被上訴人依上訴人所附系爭房屋平面圖,以96年3月30日南市稅房字第09600084100號函核准系爭房屋自96年度起以各戶面積按比例核定公共設施部分面積,分戶核課房屋稅,但仍否准上訴人「系爭房屋87年度至95年度止分單繳納房屋稅」之申請。上訴人對否准部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2號判決及本院97年度裁字第2603號裁定駁回確定。後被上訴人發現上開核准分戶核課房屋稅處分,違反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乃依職權以96年6月1日南市稅房字第09613041990號函撤銷該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以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為由,撤銷被上訴人96年6月1日南市稅房字第09613041990號函。迨至98年5月15日,上訴人再以系爭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已經被上訴人96年3月30日南市稅房字第09600084100號函註銷,發生溯及效力等由,向被上訴人申請退還系爭房屋87年度至95年度之房屋稅,經被上訴人予以否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原審判決駁回,乃對原判決上訴,主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屋稅事件,業經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確定,有既判力,且發生溯及效力,並經被上訴人98年10月2日函應恢復系爭34戶房屋稅籍在案,則上訴人87年度至95年度之房屋稅籍已因上述判決成為無法律上原因之租稅給付,即須以租稅返還請求權予以調整,原判決違背上開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既判力。而原判決理由引用之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2號判決,與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有別;前者納稅實體為1個,後者有34個;納稅稅率前者採納平均值,毫無法律依據,後者稅率由34戶稅籍底冊依房屋使用類別依法課稅;前者權責不分34戶連帶納稅責任,後者納稅由34個稅籍各自負擔,符合課稅明確原則,原審對於訴訟之「爭效點」有誤解,判決違背租稅法律原則等語。核其上訴理由,係執與原判決理由無涉之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關於系爭房屋97年度房屋稅事件),泛言原判決違法,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6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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