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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10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黃本仁曹瑞卿蘇嫊娟

聲請人
李坤鎔
相對人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代表人
王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100 號裁定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法官「林妙黛」,應更正為「曹瑞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00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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