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22號
抗 告 人即
- 聲請人
- 陳品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101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3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