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第10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則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生活困難,無力繳交訴訟費用,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無資力,雖據提出臺北市文山區○○里辦公處清寒證明書、臺北市文山區公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產清單查核之結果,由該財產清單及聲請人所檢附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資料可知,聲請人名下有2 筆投資資料,其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00 元(該2 筆投資資料均為股票投資,其投資資料係以股票票面金額計算);又聲請人名下有所得資料共2 筆,分別係股利23,603元及薪資3,700 元,給付總額計為27,303元,有上開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聲請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乙份在卷可稽。且依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文山區公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亦可知聲請人除有上開投資及所得外,每月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津貼,是尚難認聲請人已窘於生活且乏經濟上之信用,達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程度,核與首揭要件有間。從而,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