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6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畢乃俊

聲請人
方邦修
相對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李翔宙(司令)住同上
相對人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代表人
王世塗(指揮官)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係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裁字第1140號裁定聲請再審,該再審之聲請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而附隨於本案之訴訟救助聲請,亦應由受訴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