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徐瑞晃侯志融陳姿岑

聲請人
蔡鏡輝
相對人
○○○
代表人
○○○(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參加相對人所舉辦之民國(下同)○○、○○、○○、○○、○○及○○年等6 年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每年考試各8 科,並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926號、94年度裁字第1927號、97年度裁字第3895號、96年度裁字第633 號、100 年度裁字第1329 號 等裁定為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 項及第5 項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等語。按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事件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而相對人之機關所在地為○○○○○○,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