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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5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洪慕芳

聲請人
陳聖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5號稅捐稽徵法事件)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下同)103年度訴字第835號,因聲請訊問證人聲請訴訟救助,除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此外,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5號已於聲請人聲請前辯論終結,並訂於103年9月9日宣判,且並無訊問證人之必要,業於該判決說明。從而,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洪慕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5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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