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57號
- 聲請人
- 陳聖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5號稅捐稽徵法事件)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下同)103年度訴字第835號,因聲請訊問證人聲請訴訟救助,除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此外,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5號已於聲請人聲請前辯論終結,並訂於103年9月9日宣判,且並無訊問證人之必要,業於該判決說明。從而,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