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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2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畢乃俊

聲請人
蔡鏡輝
相對人
考選部
代表人
董保城(部長)住同上
相對人
考試院
代表人
伍錦霖(院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月31日本院103 年度聲再字第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第277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裁定之前各程序裁判,有如何之再審事由,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何再審事由,均難謂已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又如未表明再審理由,行政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926號裁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執行,經臺北地院以民國102 年4 月2 日北院木行智102 年度行執字第5 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後5 日內補正執行名義及陳報請求執行之金額且依請求金額繳納執行費用,該函並已於同年4 月9 日送達。聲請人主張補正之期限應為7 日,於同年4 月16日屆滿。聲請人於同年4 月12日已攜帶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14號、第26號、第36號裁定即確定證明前往,未料遭臺北地院以「非確定判決」無執行名義為由,而拒絕受理。然再審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狀紙,確有該院之收文章及「裁判費後補」之印章,臺灣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以102 年度行執字第5 號裁、第7 號、15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聲請強制執行,已悖離事實,應有廢棄原因,然本院103 年度聲再字第35號裁定,卻未予糾正。(二)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14號、第26號、第36號裁定為強制執事件,並有0000000000號、第1020003847號、第10200482 3號等確定證明公函3 件移送臺北地院執行在案。惟再審聲請人所列請求廢棄之裁定均為斟酌。(三)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14號、第26號及第36號裁定,即屬執行名義,執行法院對其成立與否無審認之權。按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其他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是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 項及第4 項規定,上揭裁定均得作為執行名義。上揭法律應為特別法之規定,相較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普通法規定,應優先適用。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為強制執行之專屬法院並非事實審理之法院,卻審查前開本院之裁定,認上開裁定不具執行名義,而駁回再審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已牴觸司法解釋、判例及法律,應屬無效之裁定,且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43 條第2 項第3 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四)按司法院33年釋字第3784號解釋及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 號判例意旨,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14號、第26號及第36號裁定,即屬執行名義,是上開裁定係可為強制執行之裁定,足證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2 年度行執字第5 號、第7 號、第15號駁回裁定牴觸前開解釋、判例及法律,依司法院釋字第185 號解釋,上開係屬無效之裁定,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未審酌上列解釋、判例,即應難以維持應予廢棄,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

三、經查,本院103 年度聲再字第35號裁定係認為「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103 年度聲再字第24號裁定)究有如何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因而裁定駁回再審聲請,是本件再審聲請人雖主張「本院103 年度聲再字第35號裁定未審酌上列解釋、判例,即應難以維持應予廢棄,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但無非係重述其在前訴訟程序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或重申其一己之法律見解,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再審具體情事,仍未據敘明,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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