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林敏福
- 相對人
- 考選部
- 代表人
- 蔡宗珍(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0日本院104 年度再字第117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第6頁第4行所載「別保」,應更正為「始符合再」;裁定第7頁倒數第7行所載「裁字第1802」,應更正為「再字第3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