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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36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曹瑞卿王俊雄許瑞助

再審原告
陳文雄
再審被告
國防部
代表人
高廣圻(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5年裁字第1167號判例、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參照)。是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應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再審原告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觀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自明。又按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審事由之知悉時點,因再審事由於判決送達時當事人即已知悉,故不發生知悉在後之問題。改制前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23號判例指明:「適用法規有無錯誤,其事由於判決效力發生之時,即已存在,而當事人於收受判決之送達時,即已知悉,自不生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問題。」亦同此旨。

三、再審原告原屬坐落改制前臺南縣永康鄉之國軍飛雁新村之原眷戶,該眷村與影劇三村、大同新村均屬國軍老舊眷村,經再審被告規劃為同期改(遷)建臺南縣影劇三村之改建基地,再審原告已完成申請選擇承購改建後住宅,自費增坪上一階坪型之手續。再審被告則於91年5月21日舉辦改制前臺南縣影劇三村改建基地第二階段(規劃草案)說明會,說明預估原眷戶輔助購宅款、房地總價及原眷戶應自行負擔之價款等相關事項,原眷戶欲變更原改建需求選項,應於說明會後30日內,逕至法院認證變更原選項,並向列管單位以書面申請,逾期視為無異議維持原認證選項意願,再審原告並未在前述期限內變更原選項。嗣改制前臺南縣影劇三村改建基地完工後,再審被告所屬總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分別於96年7月21日、97年12月23日及98年3月9日辦理承購原眷戶交屋作業,再審原告則以自行負擔價款與原先說明會所述金額差距太大,要求調整未果為由,拒絕辦理交屋手續,復經列管單位即再審被告所屬空軍司令部第四四三戰術戰鬥機聯隊以98年12月9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須於該存證信函寄達日起1個月內完成辦理眷舍點交及交屋作業手續,逾期即註銷原眷戶權益,再審原告仍拒絕辦理,再審被告乃以99年4月27日國政眷服字第0990005454號函註銷再審原告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並收回房舍。再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248號裁定(下稱上訴審確定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

四、經查:原確定判決業經上訴審確定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而確定,該裁定於100年9月30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前上訴審卷第50頁參照),再審起訴之期間,應自100年10月1日起算,又依司法院頒行之「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及第3條第1款規定,扣除在途期間9日,迄至100年11月8日(星期二)即已屆滿30日。然再審原告於104年4月1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本院收文戳蓋於再審原告之行政再審起訴狀可稽(本院卷第6頁參照)。依前揭判例意旨,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有無錯誤之事由於判決效力發生之時,即已存在,而再審原告於收受上訴審確定裁定之送達時即應知悉,自不生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問題,是再審原告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3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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