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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1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侯志融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5年10月25日起,算至105年11月3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5年12月1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抗告人於105年11月21日誤向最高法院寄送抗告狀,經該院轉送本院),有本院蓋於抗告狀之收文戳可按,抗告人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侯 志 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1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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