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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吳明鴻蕭蕙芳陳秀媖

原告
葉步鉁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記載被告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復未陳明應為之聲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又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10月28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原告於105年11月7日收領,有送達證書及前開分駐所受理司法訴訟文書寄存登記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蕭蕙芳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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