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5號
- 原告
- 黃典隆
- 被告
- 監察院
- 代表人
- 張博雅(院長)
- 被告
- 最高法院
- 代表人
- 鄭玉山(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陳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陳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1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有各該件裁定、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資料附卷可稽。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6年4月7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595號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繳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