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79號
- 聲請人
-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大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下同)105 年5 月24日105 年度全字7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 年6 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頁)。另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5 年5 月31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5 年6 月20日確定,有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作業附本院卷第32頁可稽。本件聲請人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