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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79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鴻斌

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大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下同)105 年5 月24日105 年度全字7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 年6 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頁)。另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5 年5 月31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5 年6 月20日確定,有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作業附本院卷第32頁可稽。本件聲請人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7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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