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61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劉鑫楨汪漢卿程怡怡張國勳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361號

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87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至抗告人雖於105年8月31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檢附另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7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救字第98號之准予訴訟救助裁定,然該等事件應繳裁判費金額及個案情形與本件有別,亦無從因之而謂抗告人於本件已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是抗告人並未就前揭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87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故本院自無再裁定駁回其聲請之必要,亦無從據之而免抗告人補正之責。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6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