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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12號

免職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吳明鴻蕭惠芳陳秀媖

再審原告
陳金德(原名:陳全德)
再審被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表人
鹿潔身(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5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59號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5年11月16日105年度再字第112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11月21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未補正繳費,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頁面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1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免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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