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8號
- 原告
- 李佳駿
- 被告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代表人
- 顏大和(檢察總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民國105年7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11月4日以105年度裁字第1395號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有該訴訟救助案卷及裁定、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作業登載資料可稽。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亦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訴字第828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6日送達於原告,有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書函檢復之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頁面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之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