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0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代表人
- 張清雲(檢察長)
- 被告
- 法務部
- 代表人
- 邱太三(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6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本院審判長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8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106年12月7日送達由原告之同居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同年月11日提出行政訴訟聲請聲明異議訴訟救助狀,惟其未就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61號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再裁定駁回其聲請之必要,亦無從據之而免原告補正之責,其後,原告亦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