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0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婉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複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 律師 黃合文 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美瑛(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蔣慧怡 沈立委 郭安琪 相 對 人 即輔助參加人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光漢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輔助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緣相對人為民國104年5月開播營運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聲請人則為頻道代理商。相對人與聲請人議訂105年度頻道 授權契約時,因聲請人主張維持104年度之交易條件,即以 開播區域之內政部公告行政總戶數之15%作為計價戶數基礎(又稱最低保證戶數,Minimum Guarantee,簡稱MG),對 其他既有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卻非以前揭方式計價,而係以實際收視戶數給予折扣計價,經被告調查後,認定聲請人就其代理頻道105年度之授權,分別對相對人、大豐有線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渠等之競爭者給予不同之交易條件,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有限制競爭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遂以105年11月2日 公處字第105120號處分書(下稱前處分),處聲請人罰鍰新臺幣(下同)4,100萬元,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續經被告就聲請人是否依前處分改正違法行為乙事調查後,認聲請人所提交易條件雖有部分改正情事,惟仍未完全消弭其對不同交易相對人之差別待遇情形,以聲請人有未依前處分改正違法行為之情,依公平法第40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106年9月22日公處字第106081號處分書 (下稱原處分),處聲請人罰鍰1,200萬元,並命其自處分 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聲請人不服,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並相對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輔助被告參加本件訴訟。原告對於相對人之輔助參加,依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本文, 聲請本院駁回。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 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項)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其立法理由為:「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或一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雖不合本法第41條或第42條訴訟參加之要件,但為徹底發揮訴訟參加制度之功能,亦宜給予參加訴訟之機會,爰設本條輔助參加,俾有依據。」可知此所謂「利害關係」,固係指法律上利害關係,但輔助參加僅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即可,不以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撤銷訴訟之結果直接受有損害為必要,此為與獨立參加不同之所在。故此處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法律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一造之敗訴,依該判決之內容,包括法院就訴訟標的之判斷,及判決理由中對某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將直接或間接受到不利益,若該當事人勝訴,則可免受不利益而言。且此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不以公法上利害關係為限,即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亦包括在內(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裁字第16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既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輔助參加人間105 年度起就頻道授權金交易條件之限制,乃屬無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並認聲請人仍有未依前處分遵期改正之情形,則本件審理結果將直接影響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私法上有關105 年度、106年度頻道授權金計價方式之交易條件,例如本件 訴訟結果係撤銷原處分,勢將影響其等間原本之計價約定,相對人之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此受有損害,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相對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規定, 聲請輔助參加本件訴訟,於法相符,應予准許。聲請人所執:相對人並非原處分之相對人、非公平法第20條規定所欲保護之對象,與本件訴訟之結果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或被告並無受相對人輔助進行訴訟必要等語,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輔助參加,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