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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0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曹瑞卿魏式瑜林麗真

聲請人
即原告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婉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複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合文 律師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黃美瑛(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蔣慧怡
訴訟代理人
沈立委
訴訟代理人
郭安琪
相對人
即輔助參加人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光漢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輔助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緣相對人為民國104年5月開播營運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聲請人則為頻道代理商。相對人與聲請人議訂105年度頻道授權契約時,因聲請人主張維持104年度之交易條件,即以開播區域之內政部公告行政總戶數之15%作為計價戶數基礎(又稱最低保證戶數,Minimum Guarantee,簡稱MG),對其他既有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卻非以前揭方式計價,而係以實際收視戶數給予折扣計價,經被告調查後,認定聲請人就其代理頻道105年度之授權,分別對相對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渠等之競爭者給予不同之交易條件,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有限制競爭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遂以105年11月2日公處字第105120號處分書(下稱前處分),處聲請人罰鍰新臺幣(下同)4,100萬元,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續經被告就聲請人是否依前處分改正違法行為乙事調查後,認聲請人所提交易條件雖有部分改正情事,惟仍未完全消弭其對不同交易相對人之差別待遇情形,以聲請人有未依前處分改正違法行為之情,依公平法第40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106年9月22日公處字第106081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處聲請人罰鍰1,200萬元,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聲請人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相對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輔助被告參加本件訴訟。原告對於相對人之輔助參加,依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本文,聲請本院駁回。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項)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其立法理由為:「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或一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雖不合本法第41條或第42條訴訟參加之要件,但為徹底發揮訴訟參加制度之功能,亦宜給予參加訴訟之機會,爰設本條輔助參加,俾有依據。」可知此所謂「利害關係」,固係指法律上利害關係,但輔助參加僅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即可,不以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撤銷訴訟之結果直接受有損害為必要,此為與獨立參加不同之所在。故此處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法律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一造之敗訴,依該判決之內容,包括法院就訴訟標的之判斷,及判決理由中對某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將直接或間接受到不利益,若該當事人勝訴,則可免受不利益而言。且此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不以公法上利害關係為限,即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亦包括在內(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既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輔助參加人間105年度起就頻道授權金交易條件之限制,乃屬無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並認聲請人仍有未依前處分遵期改正之情形,則本件審理結果將直接影響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私法上有關105年度、106年度頻道授權金計價方式之交易條件,例如本件訴訟結果係撤銷原處分,勢將影響其等間原本之計價約定,相對人之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此受有損害,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相對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聲請輔助參加本件訴訟,於法相符,應予准許。聲請人所執:相對人並非原處分之相對人、非公平法第20條規定所欲保護之對象,與本件訴訟之結果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或被告並無受相對人輔助進行訴訟必要等語,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輔助參加,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