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於第四十四條之參加訴訟準用之。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共同訴訟人規定,使第44條參加訴訟之參加人取得獨立攻防地位,得提出主當事人未主張之事項。
Q · 被通知參加行政訴訟,去了只能附和原告嗎?
不必。你有與原告各自獨立的攻防權。
依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9條至第61條,參加人與被參加之當事人是各自獨立的訴訟人。你可以提出原告沒提的攻擊防禦方法(準用民訴§61),原告對你不利的自認對你不發生效力(準用民訴§59)。換句話說,你不是來附和的,是來打自己那條路線的。
政府跟你鄰居打官司,但判決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權益。法院通知你「參加訴訟」,你會去嗎?很多人收到通知書直覺反應是:「跟我沒關係吧?」或者「去了也只是當個觀眾」。這條準用條文要告訴你的事情就是:你不是觀眾,你是有獨立武器的玩家。它把民事訴訟法 §59 到 §61、§63 到 §67 的共同訴訟人規定整套搬過來。意思是:你可以提出原告沒提的攻擊論點,你可以不附和原告承認的事實,原告做的某些動作不會自動把你綁住。如果你只是被動跟著走,你就放棄了這套法律送給你的全部武器。
行政訴訟法第48條為準用性條文,將民事訴訟法第59條至第61條、第63條至第67條關於共同訴訟人之規定,引用於第44條之參加訴訟。其效果是賦予行政訴訟參加人獨立的攻擊防禦地位:得自行提出攻防方法、不受被參加當事人不利自認之拘束,使參加人在同一程序中享有與共同訴訟人一致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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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去,但缺席不會讓你受益。行政訴訟法§47明確規定,法院命你參加或許你參加而你未參加的,判決對你仍有效力。不參加等於放棄發言權,但判決效力照樣綁住你。內行人提示:就算不打算積極參與,至少請律師看一次卷宗,了解走向會不會傷害你。
不需要。本條準用民訴§59之後,你跟原告是各自獨立的訴訟人。你可以做他沒做的事,也可以不做他做的事。例如他承認某個事實對你不利,那個自認對你不發生效力,你可以照樣否認。實務上這是非常關鍵的策略選擇權。
可以。準用民訴§61,參加人得自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不必經原告同意。對造律師會立刻察覺你不是花瓶。內行人提示:把原告漏掉的法理論點當成你的主戰場,這是參加人最大的價值。
準用民訴§59-61、§63-67共同訴訟人規定,到行政訴訟法§44的參加訴訟,賦予參加人獨立程序地位。
立法者不重寫一套規則,直接引用其他成熟條文於本情形適用,但須符合本制度(行政訴訟)性質。
與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經法院命令而加入他人間進行中訴訟的第三人,準用後享獨立攻防權。
§48準用對象是§44參加(含命機關參加、輔助參加),§41是必要共同訴訟的獨立參加,地位與適用條文不同。
確認通知性質→閱卷評估利害→規劃獨立攻防路線→切割原告不利自認→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主張。
依準用民訴§61自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無須原告同意,把原告漏掉的法理當主戰場。
援引準用民訴§59,主張被參加當事人的自認對參加人不生效力,照樣否認該事實。
先確認依§47判決效力是否仍及於你;多數情形不參加只是放棄發言權,並非免於拘束。
旁聽只能聽不能動,參加人是有獨立攻防權的訴訟主體,可提證據、爭執事實、提出新法理。
| 面向 | 被動跟隨原告 | 獨立參加人(準用§61後) | 獨立參加人(準用§59後) |
|---|---|---|---|
| 提出新主張 | 不另提,原告提什麼跟什麼 | 可自行提出原告未主張之攻防方法 | — |
| 他造自認的拘束 | 易被牽連受不利結果 | — | 被參加人不利自認對己不生效力 |
| 缺席後果 | 判決效力仍及於己(§47) | 判決效力仍及於己,但已喪失發言權 | — |
| 對造律師評價 | 視為無威脅 | 視為獨立攻防主體,需個別應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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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於第四十四條之參加訴訟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於第四十四條之參加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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