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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48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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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於第四十四條之參加訴訟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共同訴訟人規定,使第44條參加訴訟之參加人取得獨立攻防地位,得提出主當事人未主張之事項。

Q · 被通知參加行政訴訟,去了只能附和原告嗎?

不必。你有與原告各自獨立的攻防權。

依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9條至第61條,參加人與被參加之當事人是各自獨立的訴訟人。你可以提出原告沒提的攻擊防禦方法(準用民訴§61),原告對你不利的自認對你不發生效力(準用民訴§59)。換句話說,你不是來附和的,是來打自己那條路線的。

白話解讀

政府跟你鄰居打官司,但判決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權益。法院通知你「參加訴訟」,你會去嗎?很多人收到通知書直覺反應是:「跟我沒關係吧?」或者「去了也只是當個觀眾」。這條準用條文要告訴你的事情就是:你不是觀眾,你是有獨立武器的玩家。它把民事訴訟法 §59 到 §61、§63 到 §67 的共同訴訟人規定整套搬過來。意思是:你可以提出原告沒提的攻擊論點,你可以不附和原告承認的事實,原告做的某些動作不會自動把你綁住。如果你只是被動跟著走,你就放棄了這套法律送給你的全部武器。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48條為準用性條文,將民事訴訟法第59條至第61條、第63條至第67條關於共同訴訟人之規定,引用於第44條之參加訴訟。其效果是賦予行政訴訟參加人獨立的攻擊防禦地位:得自行提出攻防方法、不受被參加當事人不利自認之拘束,使參加人在同一程序中享有與共同訴訟人一致的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通知參加別人的行政訴訟,可以不去嗎?

可以不去,但缺席不會讓你受益。行政訴訟法§47明確規定,法院命你參加或許你參加而你未參加的,判決對你仍有效力。不參加等於放棄發言權,但判決效力照樣綁住你。內行人提示:就算不打算積極參與,至少請律師看一次卷宗,了解走向會不會傷害你。

Q2我的立場跟原告一樣,需要做跟他一樣的事嗎?

不需要。本條準用民訴§59之後,你跟原告是各自獨立的訴訟人。你可以做他沒做的事,也可以不做他做的事。例如他承認某個事實對你不利,那個自認對你不發生效力,你可以照樣否認。實務上這是非常關鍵的策略選擇權。

Q3參加人可以提出原告沒提的主張嗎?

可以。準用民訴§61,參加人得自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不必經原告同意。對造律師會立刻察覺你不是花瓶。內行人提示:把原告漏掉的法理論點當成你的主戰場,這是參加人最大的價值。

Q4行政訴訟法48條準用哪些條文?

準用民訴§59-61、§63-67共同訴訟人規定,到行政訴訟法§44的參加訴訟,賦予參加人獨立程序地位。

Q5什麼叫『準用』?

立法者不重寫一套規則,直接引用其他成熟條文於本情形適用,但須符合本制度(行政訴訟)性質。

Q6行政訴訟的參加人是什麼?

與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經法院命令而加入他人間進行中訴訟的第三人,準用後享獨立攻防權。

Q7第48條的參加訴訟跟§41獨立參加差在哪?

§48準用對象是§44參加(含命機關參加、輔助參加),§41是必要共同訴訟的獨立參加,地位與適用條文不同。

Q8被通知參加行政訴訟該怎麼做?

確認通知性質→閱卷評估利害→規劃獨立攻防路線→切割原告不利自認→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主張。

Q9參加人怎麼提出原告沒提的主張?

依準用民訴§61自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無須原告同意,把原告漏掉的法理當主戰場。

Q10怎麼避免被原告的不利自認連累?

援引準用民訴§59,主張被參加當事人的自認對參加人不生效力,照樣否認該事實。

Q11決定不參加前該確認什麼?

先確認依§47判決效力是否仍及於你;多數情形不參加只是放棄發言權,並非免於拘束。

Q12§48參加 vs 旁聽差在哪?

旁聽只能聽不能動,參加人是有獨立攻防權的訴訟主體,可提證據、爭執事實、提出新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被動跟隨原告獨立參加人(準用§61後)獨立參加人(準用§59後)
提出新主張不另提,原告提什麼跟什麼可自行提出原告未主張之攻防方法
他造自認的拘束易被牽連受不利結果被參加人不利自認對己不生效力
缺席後果判決效力仍及於己(§47)判決效力仍及於己,但已喪失發言權
對造律師評價視為無威脅視為獨立攻防主體,需個別應對

被動跟隨原告

提出新主張
不另提,原告提什麼跟什麼
他造自認的拘束
易被牽連受不利結果
缺席後果
判決效力仍及於己(§47)
對造律師評價
視為無威脅

獨立參加人(準用§61後)

提出新主張
可自行提出原告未主張之攻防方法
他造自認的拘束
缺席後果
判決效力仍及於己,但已喪失發言權
對造律師評價
視為獨立攻防主體,需個別應對

獨立參加人(準用§59後)

提出新主張
他造自認的拘束
被參加人不利自認對己不生效力
缺席後果
對造律師評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7条(民事訴訟の例による)+ 第22条(第三者の訴訟参加)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제2항(민사소송법 준용)+ 제16조(제3자의 소송참가)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101条(准用民事诉讼法)+ 第29条(第三人参加诉讼)
德國VwGO § 173(entsprechende Anwendung der ZPO)+ § 65(Beiladung)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632-1 et s.(intervention)
美國FRCP Rule 24(intervention)— APA 司法審查程序適用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於第四十四條之參加訴訟準用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於第四十四條之參加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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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48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於第四十四條之參加訴訟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