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221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70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3頁)。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