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89號
- 聲請人
- 粟振庭
- 相對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代表人
- 王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為國家賠償法第5條及第12條所明定。因此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倘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對此國家賠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者,亦應由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審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本案訴訟係對相對人聲請國家賠償事件,惟聲請人所提國家賠償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19號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則聲請人就上開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自無受理權限,爰依首開法條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