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79號
110年3月10日辯論終結
- 原告
- 王育慧
- 被告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王錫福(校長)
- 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臺教法(三)字第1060093377號再申訴評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決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05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處分、申訴評議決定及再申訴評議決定均撤銷。
被告就原告民國105年1月27日教授升等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適法的行政處分。
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99年8月1日受聘為被告○○○○○○乙職,依大學法第19條授權被告訂定之「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約」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規定,原告須於105年1月31日前提出升等○○○。原告於103年8月、104年2月間提出升等○○○之申請,未獲被告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通過。原告復於105年1月27日(即本案)再度其以著作提出申請升等為○○○(即本院原審卷第239頁所示之教師以專門著作升等申請案,亦即原告之聲明所稱之教授升等申請案),經被告將原告送審之代表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3人進行審查,校外審查結果為61分、75分、74分,未符行為時「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下稱北科大教師升等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3目「須有3分之2以上審查人評75分以上,且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始提校教評會審議」之規定,原告不服,提起申訴,經被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於105年9月13日作成申訴有理由之評議決定,請校教評會另為適當之處置。嗣經被告校教評會於105年11月25日重新審議原告之升等案,茲因未有委員依北科大教師升等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4目第3點規定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足以動搖外審委員之審查,校教評會仍決議尊重外審委員之專業審查結果,被告乃以105年12月5日北科大人字第1050801282-C號函通知原告(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申訴及再申訴,均遭駁回,原告遂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決:「再申訴評議決定、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原告民國105年1月27日教授升等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適法的行政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05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由校教評會推薦名單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以擇定原告升等案件之外審委員,違反被告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及司法院釋字第462號之專業評量原則。被告外審委員之審查,係以錯誤之事實或不完全之資訊為認定基礎,被告未查,遽作成原處分,已有判斷瑕疵,應予撤銷。被告校教評會未就原告之教學、服務成績與外審委員成績與評鑑成績為綜合之考量,已違反大學法第21條第1項、教育部審查注意事項第5點、第7點前段、第8點及被告升等辦法第12條第3款第4目第2次之規定。被告未經校教評會審議即否准原告之升等,且升等審查辦法未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違反釋字第462號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本件3位外審委員之審查意見,與原告申請Dr.Shechtman年輕學者研究獎之審查結果相差甚鉅,外審委員評價意見之不當顯然已經達於釋字第462號解釋所稱足以動搖外審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之程度,本件原告之主張自屬有據。並聲明:1、原處分、申訴評議決定及再申訴評議決定均撤銷。2、被告就原告105年1月27日教授升等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適法的行政處分。3、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被告所適用之北科大教師升等辦法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下稱北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合於釋字第462號意旨及「專科以上學校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亦不違反正當法律原則。被告外審作業注意事項,被告就教師升等之外審程序業分別就外審委員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外審委員資料庫應定期更新、申請升等教師得提出至多3位之外審迴避名單、保密制度及賦予升等教師對外審意見之答辯權利等節予以明文,具體落實學者專家審查程序暨維護升等教師權益,要無違反正當法律原則,被告自得依行為時之被告外審作業注意事項辦理原告升等案。教務長余政杰擔任教務長職務期間,辦理被告全體教師校級外審事宜,已具有相當實務經驗。3位外審委員均是外審委員資料庫之人選。教務長透過電子郵件徵詢外審委員是否同意審查,及同意審查之外審委員收悉原告升等文件後,自行審認其等專長領域是否與原告相同或相近,而得審查原告升等著作等情,以資確認。本件3位外審委員均已實質審查原告所提出之代表著作及其他參考著作,並提出具有學術依據之專業意見,進而審認原告未達被告所列升等○○○之審查基準。被告辦理原告本件升等○○○案均係依法辦理,且未有任何客觀具體事實足徵外審委員審查程序、判斷、評量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被告自尊重外審委員之專業判斷,是被告作成原處分合法。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業據提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約(前審卷第406-407頁)、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附件2卷第13頁)、104年1月16日原告以專門著作升等申請表(前審卷第73-94頁)、○○○○○○聘書(前審卷第274頁)、105年1月27日原告以專門著作升等申請表(前審卷第239-277頁)、校外審查結果(附件2卷第42-47頁)、北科大教師升等辦法(前審卷第36-42頁)、被告申評會105年9月13日申訴評議決定(本院卷一第357-364頁)、被告校教評會105年11月25日會議紀錄(本院卷一第295-297頁)、原處分(前審卷第49-50頁)、申訴評議決定(前審卷第52-63頁)、再申訴評議決定(前審卷第64-72頁)、本院107年4月12日106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決(前審卷第463-492頁)、最高行政法院108年8月16日108年度判字第405號判決(本院卷一第11-31頁)為證,堪信為真。本件之主要爭點為:①本件外審委員名單究係如何產生?②該程序是否適法?③被告教務長本身有無選擇本件3位外審委員之專業能力?④其擇選是否可落實選出與原告送審著作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長者專家為審查?⑤外審委員是否與原告專業領域相似或適宜審查。詳如以下說明:
㈠、相關法令
1、依釋字第462號解釋:「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可知學校審查教師升等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確保對送審人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為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此項程序的遵守是達成合法適當的升等評量審查的前提,行政法院在審查教師升等案件所生爭議時,自應就此項正當法律程序是否被遵守的事實予以調查,以確保相關程序是否符合釋字第462號解釋與正當法律原則。
2、教師法第4條規定:「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2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第9條規定:「(第1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2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第2項)教育部於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第10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大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第1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第2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第4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17條規定:「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二曾任助理教授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又教育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及教師法第10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99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第23條規定:「教師資格審定,由學校辦理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第39條規定:「(第1項)本部得授權學校自行辦理教師資格部分或全部之複審;其授權基準、範圍、作業規定及教師證書年資核計方式,由本部公告之。(第2項)前項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是大學院校得依大學教師升等評審之法令規範,訂定有關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要件,以維持各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使未符合一定標準之教師不予升等。
3、又依被告訂定之北科大教師升等辦法(103年12月16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第2條規定:「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第11條第3項規定:「專任教師複審及決審各審查項目及比重如下:一研究占總成績60%(一)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技術報告、作品及成就證明)(以下簡稱專門著作)成績占研究分數之66.7%。(二)非屬專門著作之其他研究成果(如:計畫、專利、技轉、產學合作、學術榮譽、學術競賽或作品等)(以下簡稱非專門著作)成績占研究分數33.3%。惟助教之評審項目為協助研究。二教學占總成績30%。三服務占總成績10%。」第12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之審查程序如下:……三決審(一)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二)非專門著作併同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三)前2目成績,由校外學者專家依據擬升等教師研究專業領域及所屬學院特質,綜合考量所送各項研究成果表現,予以合併評分。須有3分之2以上審查人評75分以上,且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始提校教評會審議。
(四)校教評會:1.各學院所送升等教師資料於召開會議10日前,集中陳列,各教評會委員應於會議前親往詳閱。2.教評會委員依前條規定評定教學、服務成績,並與前目成績合計總成績。其中3分之2以上委員總成績75分以上者為通過。3.外審結果如經教評會委員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不相當,得經出席委員2分之1以上決議送請原外審委員再確認;如經教評會委員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者,得經出席委員2分之1以上決議,認定該份審查成績不予計算,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
4、查被告係教育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升等資格之大學,被告為辦理學校各級教師升等事項,自得依大學教師升等評審之法令規定,訂定有關被告各級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要件。依現行即101年1月5日修正公布之「專科以上學校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有關教評會之組成、審查之程序及審查之決定等,均應有明確而妥善之規範,俾能確保對教師資格送審人(下稱送審人)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為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第4點規定:「教評會之組成,因職務關係而擔任之當然委員人數不得過半,以符合民主參與之原則。」第5點規定:「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學校並應就各該項目訂定明確之評量依據、方式及基準。」第6點規定:「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應兼顧質與量,並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遴聘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公正人選擔任外審工作。對於外審人選之決定程序、迴避原則、審查方式等,學校應為明確規範,並對於審查人身分保密,以維護審查公正性。」第7點規定:「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根據送審人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教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送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8點規定:「教評會對於研究成果應尊重外審專業意見。但得考量升等名額之限制,或對教學、服務成果、任教年資依第5點所訂基準為綜合評量後,作成同意或不同意通過送審人資格審查之評量決定。」參諸被告訂定北科大教師升等辦法,其第12條規定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
5、又被告為辦理教師聘任及升等專門著作送外審作業,訂定北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其第2點規定:「本校辦理教師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技術報告、作品及成就證明)審查應送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評審,分院與校2級評審,新聘教師專門著作審查送院1級評審,升等教師專門著作審查送院與校2級評審,……外審委員以具教授資格者為原則。」第3點規定:「(第1項)前點送校外審查辦理方式如下:(一)院級:1.各學院應訂定專門著作(含學立論文、技術報告、作品及成就證明)申請升等之門檻。2.由院教評會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供院長擇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參考;院長亦得增列審查人選。(二)校級:由校教評會推薦名單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供教務長擇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參考;教務長亦得增列審查人選。(第2項)前項各款資料庫應至少2年更新1次;所送外審委員人數,新聘教師1次至少送5位學者專家審查,升等教師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者,1次送3位學者專家審查;以作品、成就證明書送審查,1次送4位學者專家審查。」第4點規定:「本校申請升等教師,得提出外審迴避名單至多3人供院長及教務長參考。」第5點規定:「外審委員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送審人之指導教授。(二)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三)現與送審人同校或曾與送審人同一系所服務者。(四)與升等申請人有親屬或行政程序法第32條有關規定者。」第7點規定:「為求公平性與衡平性,外審應避免有下列情形:(一)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均由同一學校之教師擔任。(二)送審人畢業學校之教師……(三)與送審人為同校系且同時期畢業者。(四)曾與送審者共同參與相關研究者。」第8點規定:「特殊類科或外審委員國內不易遴聘者,得遴選國外教授擔任。」第11點規定:「申請升等教師之外審意見應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提出適當說明或答辯,供教評會評審參考。」茲由被告前揭訂定之北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內容以觀,就被告辦理教師著作審查應送校外相關領域專家評審部分,業已規定外審委員以教授資格為原則,且有關校外審查辦理方式,亦明定院級,由院教評會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供院長擇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參考;院長亦得增列審查人選。校級,由校教評會推薦名單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供教務長擇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參考;教務長亦得增列審查人選。又前開外審委員資料庫應至少2年更新1次。另外審委員之審查意見,亦有提供予教評會參考,而外審結果,如經教評會委員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不相當,亦有由教評會決議送原外審委員再確認,或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之機制(參見北科大教師升等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查依前揭規定觀之,核與現行即教育部101年1月5日修正公布「專科以上學校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所揭示,為確保對教師資格送審人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為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之目的而設之規範意旨無違。
㈡、本件外審委員之選任程序違法,系爭外審委員資料庫名單並非由校教評會推薦建立,系爭外審委員資料庫並未定期更新(每2年更新一次):
1、北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既已規定「……(二)校級:由校教評會推薦名單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供教務長擇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參考…。(第2項)前項各款資料庫應至少2年更新1次;…」,則應先查明校級外審委員資料庫是否由校教評會於何時以何種方式推薦名單,其次應查明該名單是否至少2年更新1次。
2、查,被告於109年10月7日行政訴訟陳述意見㈡狀(本院卷二第113-115頁)所提出的103年版外審委員資料庫(附件19),是適用於原告本件升等案的校級外審委員資料庫,是被告承辦人教務處李玉如電腦留存資料列印提出,檔案日期為103年10月10日,沒有超過2年更新的時效限制等語(本院卷二第149頁)。至於校教評會推薦名單建立校級外審委員資料庫,則查無相關會議記錄,且由於校級部分未增列人選,故與院級外審委員名單相同(本院卷二第149-151頁)。惟查,附件19之名單並未註記是哪一年版的外審委員資料庫,也未註記是校級外審委員名單,而被告已確認並無校教評會於何時以何種方式推薦名單的相關會議記錄,則附件19就無法認定是校教評會所推薦的名單,也因此無從確認該名單是否至少2年更新1次,即與上開北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所規定的「(二)校級:由校教評會推薦名單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供教務長擇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參考…。(第2項)前項各款資料庫應至少2年更新1次;…」不符。至於被告一再主張其所為均符合規定云云,經核不僅與其所提出之證據不符,且原告也無法提出校教評會於何時以何種方式提出校級外審委員名單之證據,已如前述,是被告所辯均無可採。
3、本件被告主張教務長所使用的校級外審委員資料庫既然無法證明是校教評會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形成決議而推薦的名單,也就無法證明該名單是2年內更新而仍能適用於原告升等案。被告對於原告升等案既有上述違法,自屬無法維持。至於被告教務長如何選擇適當外審委員?其選擇可否落實外審制度之外部專業審查機制等是另一層次之考量;在外審委員資料庫應予更新而未予更新之下,因為欠缺可以進行論述的符合規定建置的外審委員資料庫可作為查證的基礎,亦無再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故原告請求被告就其105年1月27日○○○升等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適法的行政處分,為有理由。被告應依北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就每個法定要件核實辦理,以免再生違法情事。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於法不合,申訴評議決定、再申訴評議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洽。原告請求被告就其105年1月27日○○○升等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適法的行政處分及附帶聲明請求撤銷之,為有理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