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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34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惠瑜黃莉莉張瑜鳳

聲請人
謝揚盛即宏錦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
相對人
中央研究院
代表人
廖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及「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行政機關之處分或決定,在依法撤銷或變更前,具有執行力,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執行。惟於行政訴訟繫屬中,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情形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未明文規定),抑或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自應賦與行政法院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於其針對該處分或決定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執行,俾兼顧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利益。前揭規定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亦即無法用經濟手段填補之精神上損害或事後填補損害,如與當初損害之公益目的及損害之花費相比較,其之費用過鉅,而影響重大之情形;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344號裁定、92年度裁字第133 2號裁定、92年度裁字第864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所謂「急迫情事」,則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從而,須原處分或決定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之必要。另所稱「回復原狀」,非謂應回復原有狀態,在財產權之情形,亦非指權利形態與內容之完全一致,而著重在經濟上之等價性。財產權之損害,除難以金錢估計者,原則上能以金錢填補,不得據以聲請停止執行。否則,所有物或權利狀態之變動幾可被視為「難於回復之損害」,而任憑聲請停止執行,即與行政訴訟法上「行政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行政爭訟之提起而停止」之原則相違。再查停止執行所謂暫時性之保護,乃法院在審查時更會傾向於現有資料之形式外觀審查,並以「利益大小」及「時間急迫性」作為權衡因素;換言之,對聲請人之利益影響越大,受保護之急迫性越高,則權利形式審查的嚴格性也會相對降低。不過即使如此,權利的形式審查仍然要到「使法院相信權利大概可能存在」之地步,如果外觀審查結果不足使法院形成「主張之權利內容,實體法上大概可能立足」時,法院仍可駁回其請求。至所謂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是指該行政處分之違法係明顯、不待調查即得認定者而言,若行政處分須經審查始能得知是否違法,即不屬之。換言之所謂「合法性顯有疑義」,係指該行政處分有一望即知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緣聲請人參與相對人所屬化學研究所辦理「前棟大樓空調系統汰換工程」及相對人所屬物理研究所辦理「中央研究院物理研究所無塵室辦公室空調工程」、「窗型變頻冷暖氣機」及「直膨變頻中央空調設備」共計4件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以下合稱系爭採購案),因聲請人不服相對人以民國107年12月22日總務字第1070033004號書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聲請人以系爭採購案之聲請人負責人謝揚盛君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及第88條規定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有罪之刑事判決(下稱刑事判決),將依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下同)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將聲請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聲請人向相對人異議後,相對人以108年1月28日總務字第1080500980號函(下稱異議處理結果)復:異議無理由,維持原處分。聲請人不服,復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提出申訴,經工程會於108年9月27日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嗣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含異議處理結果)。

三、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通知聲請人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於15日向工程會提出申訴之書函,送達不合法,聲請人提出申訴並未逾法定期間,該送達資料有重大瑕疵,送達地址及送達對象錯誤。刑事判決並未判聲請人「技術服務採購案有罪」,相對人不可依此對聲請人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6款進行裁罰,相對人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及第102條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未具體記載事實、理由及處罰依據、款次,乃屬重大明顯瑕疵,應予撤銷。原處分影響聲請人之財產權工作權,對聲請人而言是非常重大具嚴重而難以回復,而影響接案,且本案已罹於3年之裁處權時效,不得對聲請人裁罰,退萬步言,原處分明顯不合比例原則與立法意旨,應撤銷。

(二)原處分有違反行政程序等違法情形,執行的結果,已造成工作中斷、名譽受損嚴重;且需不斷對外澄清、財產損害無法估計,而且時間非常急迫,如果沒有停止執行,遭受停權只能停止接案,無異宣判立即喪失工作權,本案訴訟確定時,將對聲請人造成永久之傷害。復按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法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工程會曾於105年3月23日令釋另為適法之處分應自收受審議判書之次日起15日起為之,後修正為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20日內,若相對人係因收受工程會107年8月27日之審議判斷書後認為需另為適法之處置,仍應受上開條文期間之約束,原處分已明顯逾越法定期限、程序違法,故聲請:原處分(含異議處理結果)本案訴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86號)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見本院卷第71-73頁聲請人聲請狀)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若原處分執行,將造成工作中斷、名譽受損、財產損害無法估計等損害云云。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故機關辦理採購,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惟廠商依法並無直接請求機關向其採購之權利,故廠商是否從事政府採購業務,容係其對於營業交易型態之選擇。次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固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惟並非撤銷聲請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聲請人仍得本其營利事業登記項目繼續經營業務;且聲請人對於已得標之工程,亦不影響其工程進行,易言之,聲請人並非一經刊登公報即無從營運,亦非必然即造成財務陷入困難。查本件聲請人經核准所營事業項目及營業交易型態,本不以政府採購之工程為限,故原處分刊登公報之執行,或將影響其參與政府機關公共工程之投標機會,惟並未有限制聲請人繼續從事國內其他民間工程承攬營運之效果。況聲請人縱未受此刊登公報之處分,其仍得繼續參加政府機關採購案之投標,亦非必定能得標,足見原處分與聲請人之營運、生計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且聲請人主張因原處分將受無法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其營業及商譽損失,核均屬營業活動型態變更而致營業收入之變動,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尚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且就商譽損失部分,聲請人尚非不得依民法有關回復人格權之方法或透過有關手段回復原狀,是聲請人縱因原處分執行而受有損害,亦不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606號、717號及1161號裁定亦同此旨。再按,本院依職權函請聲請人釋明,聲請人有何急迫情形、受有何損失、具體損害若干等(本院卷第55頁),聲請人仍未予釋明,更無提出證據資料以證明之。是以,聲請人雖以上開主張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惟原處分執行縱造成聲請人之權利侵害,仍非不得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要難謂有將對聲請人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

(二)再按停止執行程序係屬暫時之權利保護,而非本案救濟程序,法院須於有限之時間內,依兩造提出之證據資料,及可得即時為職權調查之結果,就停止執行要件事實之存否而為認定。又關於聲請停止執行之審查,行政法院僅須就原處分之執行,是否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加以審查即可,若其不符合停止執行之法定要件,即無須再就原告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予以審究。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並據以聲請停止執行云云,參照首開說明,委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定要件不符,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3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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