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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9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金圍畢乃俊許麗華

抗告人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108年度行執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訂,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又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72條規定,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之抗告程序亦有準用。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8年11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5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已於108年12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見本院卷第45頁),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2日送達抗告人,亦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7頁)可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71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8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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