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重再字第3號

重新審理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惠瑜洪遠亮黃莉莉

聲請人
邱德修
相對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表人
張政源(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重新審理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依法不得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準此,本件聲請人提出「人事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6年度基層服務員甄試士級人員進用事件是通用公法提出異議狀」,並檢附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39號裁定影本,係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39號裁定聲明不服,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亦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及第283條所明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人事行政事件,聲請人前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5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8年度聲重再第1號裁定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3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39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重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重新審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