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24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程怡怡鍾啟煒李君豪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的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聲請再審的合法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聲請再審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再審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人對本件再審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2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經本院於109年10月7日以109年度救再字第248號裁定命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裁判費,同年10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至聲請人雖於109年10月31日(本院收文日)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行政訴訟聲請再審准予救助狀」,其中所提臺北市109年度中低收入戶卡,僅得證明聲請人符合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第1項所定之中低收入戶標準而獲生活扶助之事實,尚不足以顯示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至聲請人曾因他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94號民事裁定准予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然無拘束本件之效力,且本件並非適用勞動事件法之訴訟事件,自無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又聲請人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4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