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2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蕭忠仁吳坤芳羅月君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0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3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0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2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第3項)。」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是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的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參照)。另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為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提出得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而所謂釋明是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以相信其主張為真實的程度。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提出的證據未能使法院可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無業且無收入,有民國108年12月18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證明聲請人自100年1月28日即已退保,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且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證無固定資產之事實;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民事裁定經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准許聲請人訴訟救助,足證聲請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案訴訟物證齊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等語。惟查,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僅能釋明聲請人未參加勞工保險、聲請人於107年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所得,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別無其他工作及經濟來源;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尚無從顯示聲請人之全部資力狀況;聲請意旨所載他院裁定僅係其他個案之認定,尚無拘束本件之效力。是以,本院無從僅憑上開資料即認定聲請人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保證書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2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