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410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監獄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所提其他法院訴訟救助之裁定,尚未能拘束本院,且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