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重再字第5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 相對人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代表人
- 張政源(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重新審理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04號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4項提出異議(實為聲請再審,詳後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者,僅能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五編之規定,以聲請再審之方式推翻該確定裁定之確定力,是以,無論當事人係以抗告或異議之名義,凡對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者,均應認當事人係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108年7月22日具狀向本院對前開補正裁定提出「異議」狀。惟因前開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況前開補正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異議,於法未合,且其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所為前揭抗告不合法,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裁字第180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乃於109年11月18日(本院收文日)提出異議狀對原確定裁定表示不服,依首開說明,無論聲請人之理由、用語為何,對原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者,即應視為其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應有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