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22號
- 聲請人
- THUPTEN NAMGYAL(圖登南加)
- 相對人
- 內政部移民署
- 代表人
- 邱豐光(署長)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入出國及移民法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民國109年度停字第11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因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聲請人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本院以109年4月22日109年度停字第11號裁定:「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6月30日109年度裁字第1082號裁定:「抗告及追加之聲請均駁回。抗告及追加之聲請訴訟費用均由抗告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前開訴訟費用,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亦即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伊聲請停止執行及提起抗告時,所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共計裁判費2,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