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47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惠瑜鄭凱文黃莉莉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8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9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18號裁定可資參照。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欠款之訴物證齊全,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並檢附臺北市政府109年度中低收入戶卡(卡號:OOOOO-O)及臺北市松山慈雲宮中元普渡白米領取函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109年度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及松山慈雲宮中元普渡白米領取函影本以為釋明,惟中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關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之老人,係指符合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指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為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作為核發生活津貼金額若干之標準,並非全然無資力,故持有中低收入戶卡或領取地方善心人士發放之物資,並無法具體說明聲請人目前確切資力為何。此外,聲請人並未釋明其如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復未提出任何得以即時調查,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黃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47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