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559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147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109年度救再字第14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有關訴訟救助部分,本院於109年11月27日以109年度救字第767號裁定駁回確定。嗣本院再於109年12月1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由聲請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頁);然聲請人迄未依本院前揭裁定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