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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28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許麗華孫萍萍陳雪玉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109年度救再字第3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0年度救再字第26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109年度救再字第382補費裁定(下稱系爭補費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0年度救再字第26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之聲請部分,其主張略以:聲請人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聲請人就本案訴訟物證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檢具臺北市松山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等語。經查,聲請人係對於系爭補費裁定提起再審,惟系爭補費裁定乃係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本不得聲明不服。是聲請人對於系爭補費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28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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