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0年度訴字第1560號
- 原告
- 鄭靖霖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献 律師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薛瑞元(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昶安 律師
萬哲源 律師
潘佳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上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發生當然停止的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的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的原法院裁定。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的原因,承受訴訟的聲明,尤應由為裁判的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的解釋(另參酌最高法院前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又按滿18歲為成年,民國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109年12月25日修正之民法第12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係00年0月00日生,其於110年12月29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時,原係未成年人,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無訴訟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徐麗萍、鄭錦聯代為訴訟行為。嗣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成年,則徐麗萍、鄭錦聯之法定代理權於原告成年時消滅,自應由其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0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傳染病防治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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