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聲字第85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敘部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12年度停字第7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之目的,在於對承審法官有自行迴避之事由或執行職務有其他偏頗之虞時,使該法官不得執行職務,此由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可為明證。故如聲請時承審法官已為終局之裁判,則已無使其停止職務之可能,其聲請自因無從達其目的而難認有理由(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413號裁定理由參照)。
二、查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13年9月2日、113年9月5日行政訴訟聲請狀,就本院112年度停字第77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楊得君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法官、高維駿法官迴避。惟系爭事件已於112年8月21日經原法院合議庭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13年7月4日112年度抗字第37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而確定。又聲請人以112年9月13日行政訴訟補充判決聲請狀聲請補充裁定,亦經原法院合議庭於113年8月9日裁定駁回而終結(見112年度停字第77號卷第93至97頁及尾卷),此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全卷查核屬實。揆諸上開說明,系爭事件及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既已終結,聲請人即無聲請系爭事件法官迴避之實益,故本件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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